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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份遗嘱,哪份说了算?

 望云1120 2016-11-10
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自贸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广场B座10楼1015室,总机:0755-2665 5676。
立遗嘱原本是为了规避很多家庭遗产纠纷,但生活中却有很多家庭因为遗嘱的问题闹上了法庭,到底该怎么立遗嘱?这么多遗嘱的形式哪种法律效力最高?


一、 案情概况

三年前,胡爷爷的老伴瘫痪在床,他们的三个儿女轮流照顾母亲,直到母亲去世。胡爷爷为了替儿女消除矛盾,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所有遗产由三个儿女均分。


然而,老伴去世的这两年,胡爷爷的儿子很少来看望他,虽然每月儿子都给他生活费,但就算他生病住院,儿子也找借口推辞不愿伺候。胡爷爷很寒心,总是念叨要重新立遗嘱,不再把遗产留给儿子。

前不久,胡爷爷在医院突然去世,留言不将遗产留给儿子。但儿子对此不承认,认为父亲的遗嘱应该以公证过的为准。



二、波律师有说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形式不同,效力也有所不同。

(一)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打印的遗嘱效力是有争议的,需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通常为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时,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能自书的最好就不要代书,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四)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六)遗嘱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即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没有公证遗嘱,最后日期的遗嘱效力最高。
因此,胡爷爷的第一份遗嘱经过公证,虽然其后两年多时间里,儿子对待他的态度变化让他有了改变遗嘱的想法,这是人之常情,但其想变更或撤销该遗嘱,应该在想清楚后,到公证处进行再次公证。不然该份经过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会真正改变,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好好对待家人,
不是因为财产才这么说。
END
编辑|王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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