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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微评】尘埃落定——从瑞海公司“8.12”巨灾事故看事故问责特点

 菊花廿六 2016-11-11



        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及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实践案例,事故问责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事故问责一个都不会少

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逐一进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不论与事故原因是直接还是间接关系,不论是否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公诉检察机关都会对已经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一 一对照,一旦存在渎职或玩忽职守,都会受到问责处理。


比如“8.12”巨灾事故发生后,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因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而受到问责。

事故问责具有追溯性

        曾经主管相关业务、曾经分管过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论是退休、升迁还是调离原岗位,一旦事故发生,均会面临问责的可能。关键在于主管或分管期间是否存在尽职尽责落实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以及安全政策要求。


比如“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江苏省副省长、苏州副市长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不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2位领导已经分别升迁异地任职或升职调离消防系统,但仍然被问责处理。

事故问责原因集中在“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


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一是擅离职守,行为人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特定场所,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司法人员在监管在押人员过程中,擅自离开监管在押人员的现场等;二是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按法定的职责行事,如司法人员在看押罪犯时,擅自放弃看押职责或拒绝履行看押职责等。


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违章等于犯罪成为事实

          这一点对于企业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尤为重要。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里的各级管理人员如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均可能处罚刑法。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诱发伤亡事故已经不是简单违章的问题,随着依法治安严肃性日益加强,“违章”已经近乎等于“违法”。


比如,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人民币),一张动火证的违规审批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包括安全副总在内的7名安全管理人员受到刑事问责。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直接责任者之一的现场值守的操作工,被判刑2年。


【尘埃落定的瑞海公司“8.12”巨灾事故】

瑞海公司和安评中介机构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多名本该把好关卡、依法履职尽责的政府官员渎职失察,个别官员甚至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导致隐患日积月累、日益膨胀,最终酿成惨祸,相关责任人员也身陷囹圄。所有的企业、监评机构、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值得从中引起反思,以为镜鉴。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8·12”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除大量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另有4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5件,涉及25人;瑞海公司等相关企业及责任人员犯罪2件,涉及人员24人。

       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许多职务犯罪被告人在最后的陈述中同样表达了自己深刻的反省和诚恳的道歉。

“我怀着极其沉痛的心情,向遇难群众、牺牲的消防官兵、公安民警表示深深的哀悼。”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是此次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最高(正局级)的两人之一,

在法庭陈述中他表示,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深深认识到自己作为市交委主要负责人,确实存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审查的行为,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出现监管工作缺失,“我负有重要的不可推脱、不可回避的领导责任。我愿接受法律的判决。”


我作为天津港集团原总裁,工作不够深入具体,对该项目情况一无所知,直到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我是有责任的,我认罪。”天津港集团原总裁郑庆跃在最后陈述中表示,通过这次事故,希望有关单位部门能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发生,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朱立明表示:“我作为公职人员参与这次施工项目的审批,在工作中有明显的疏漏和失误,我诚恳接受法律处理。希望在岗公职人员,特别是行政审批人员,引以为戒,在具体工作中能更细致、更谨慎,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法律专家介绍,此次“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 25名官员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占60%,其中4人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占全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6%;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仅有2人。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虽然事故发生期间已经离职,此次也被追责判刑,这包括前副总经理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他们需要为任职时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之前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公司注册法人代表时也只是“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显示,瑞海公司违法经营期间,他曾在多份公司文件上签字。签字挂名就要担责,这绝不是儿戏!


同样“一字千斤”的还有安评中介机构。法院审理认定,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图为11月9日,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11名直接责任人员在法庭上鞠躬谢罪。

多名签字专家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此次审判也提醒这类中介机构人员,手中的签字笔有“千斤重量”,写下名字就意味着承担责任。

【警钟长鸣】失职失察与滥权同等追责

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难逃法律的追责。 

      “8·12”事故系列案件,从涉及政府部门来看,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7人获刑,天津港集团方面5人获刑,天津市两级安监部门是4人,天津海关部门是5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局是2人,天津海事局是1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是1人。


        25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原职级为正局级2名、副局级6名、正处级10名、副处级7名。级别高,对应的不只是权力大,更重要的是责任重大!尤其是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失守”的官员,更是难逃法律的严惩。


在“8·12”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大量政府官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并且是实刑、重判。


以往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中,人们往往关注审批责任多于监管责任、滥用职权多于玩忽职守,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和犯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被告人的处罚相比较轻。这样的判罚,容易给一些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带来错误的理解,以为玩忽职守、为官不为算不得什么大问题。“8·12”事故的惨痛教训,让人们更多看到了“失察”之害。正如公诉人在法庭上一再提及的那样,这么多个环节,哪怕其中一个环节多一份尽责,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天津市交委原主任武岱,履行监督职责不力,致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许可、审查项目;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有效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导致对瑞海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工作缺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天津港集团公司原总裁郑庆跃,在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期间,领导、督促所属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天津港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下属规划建设部门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建设危化品堆场毫不知情,导致瑞海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天津新港海关原关长刘俊倩,忽视对下属工作人员管理及依法行政的监督;未能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要求;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使得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持续。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市安监局原副局长高怀友,在分管监督管理三处期间,对天津港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情况和监管现状严重失察;在分管规划与科技处工作期间,没有要求规划与科技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安全评价报告网上报备制度落实到位。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8·12”事故系列刑事案件的一审已经落幕,多名被告人深感罪恶深重,有人甚至泪洒法庭。于学伟、武岱、郑庆跃等被告人在听到法庭判决后当即表示,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

“8·12”事故是一场空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之对应的是严厉的追责。“顶格”的判罚,既是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也为企业立下了规矩,给审批监管部门划了底线。无论是经营者、监管者,乃至全社会,都有必要从中吸取教训,那就是必须守法,必须守规则、守规矩。企业守法经营,才能有长远的盈利和发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守住底线,才是对国家、对社会,也是对自己和家人尽到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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