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赵建和:低速电动车定标准须法律依据

 VV美丽人生正无限VV 2016-11-11

赵建和:低速电动车定标准须法律依据

【提要】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合法上路许可,这是基本常识,可是我们所听到的呼声都有意或无意回避这个最本质的问题。这是不应该的,必须正视并认真分析研究论证,也就是说,制定低速电动车标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来源:新能源汽车新闻 作者:赵建和  2014-08-05 09:39 | 点击:708 字号:T|T
0

    作者:赵建和 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标准委会委员

  电动车时代网讯,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合法上路许可,这是基本常识,可是我们所听到的呼声都有意或无意回避这个最本质的问题。这是不应该的,必须正视并认真分析研究论证,也就是说,制定低速电动车标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低速电动车要想上路,必须从法理上取得路权。目前我国道路路权分配从大的分类讲就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对应的是行人、自行车和汽车。其中人权是第一位的,只要有路,最先保证的就是人行道。我国的现代化城市交通规划主要是以汽车为中心设计的,现在看来存在一些问题,就北京市而言,道路规划建设基本上以小轿车为主,现在调整为公共交通为主就比较吃力。由于城市轿车无节制地增长,道路两侧都变成了停车场,许多非机动车道名存实亡。北京的教训是深刻的,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城市管理能力问题,我不敢苟同,国外的办法并不适用于中国,其原因极为复杂,中国是典型的混合(混乱)交通模式,许多国外的交通法规在中国根本行不通。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首先给我国道路路权分配带来棘手的问题,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划分还有点勉强,电动摩托车硬挤到非机动车里就过分了,后者必须按照机动车上路法规进行监管,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低速电动车同样面临这个棘手的问题。

  笔者认为,低速电动车作为四轮车辆,不宜与自行车挤非机动车道,50km/h的额定车速可以肯定是机动车,必须走机动车道。道路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考虑专门设立一条这样的低速机动车行驶车道,主要用于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等这个速度区间的机动车辆行驶。没有条件的地方,这些车辆只能在最外侧慢速车道行驶,或者短途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但明确禁止在高速路和主干道快速路行驶,驾驶员在考交规时必须明了车辆的上路行驶法律法规。

  取得路权之后,低速电动车就要依据路权相应承担道路安全责任,这就是低速电动车碰撞安全指标标准规定的法律依据。同样,其它技术要求必须与汽车法规内容相一致,只不过因其路权速度较低可以合理调低相应标准,这样基本就理顺各种关系了。

  低速电动车能否健康发展,还涉及一个十分敏感的生产准入问题。在监管能力、监管环境、监管主体还不健全的现状下,适当设定一些生产准入门槛是能够被接受的,但从长远来看,依据国家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并加大处罚力度才是根本,也是国务院今后的执政主流思想。所以,管理部门应该在如何有效监管、依法监管、依法严厉处罚上下功夫,不但要明确公示,还要有科学合法的有效手段,强化标准的证据意识,有关监管层面的法律法规也将会在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技术标准中有所体现,不能客观鼓励当事人随意钻法律的空子。

  最后要强调一点,制定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法运作,不能只是少数所谓圈内之人为了自己利益集团恣意妄为,这会承担巨大的违法风险,尽管这些人表面上打着合法的旗号。举个很明显的例子,有些人依据哪条法律确定发放低速电动车生产牌照给他们内定的企业?过去可以这么做那是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希望有关人员三思,依法办事才没风险。

   【电动车时代网短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合法上路许可,这是基本常识,可是我们所听到的呼声都有意或无意回避这个最本质的问题。这是不应该的,必须正视并认真分析研究论证,也就是说,制定低速电动车标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