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机动车均在辽宁省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大连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3、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上述适用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故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4、驾驶人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分别拍概览照、中心照、细目照,(以上三种照片必备,多多益善)如下图所示: 前车前方5米处拍前景 后车后方5米处拍后景 中间侧面处拍碰撞部位 5、快速理赔中心地点: o服务中心设在开原市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处理中心。具体位置为:开原市交警大队西侧事故处理中队南10米,工作时间是每日上午8点30分至下午16点30分,节、假日暂时休息。联系电话:024-73617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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