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女检察官杨斌诉广州律协行政诉讼案尘埃落定

 铁军精神 2016-11-12

  广州市律协就此事件独家回应《法制日报》记者称,“此前,杨斌5月3日在自己微博及接受广东某媒体采访时,称其‘已经获批实习律师证’为不实之言。其先后顺序应是:律师事务所提交无犯罪记录在先,杨斌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后,广州律协才履行审查程序并核发了实习律师证,而并非杨斌自己宣称的是在拿到实习律师证后才申请撤诉。”


  起因:申请执业资格未获批准起诉“准娘家”

  作为一名前女检察官,杨斌于199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广州地区检察机关一直工作至2015年3月辞职。在此期间,杨斌于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2015年4月,辞职后的杨斌就职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同年4月27日,杨斌通过律所向广州市律协递交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材料,其中包括一份其当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广州市律协接收材料时向其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写明“因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出具自14周岁至今,在申请执业时存在不能审批的风险”。5月4日,广州市律协再次向杨斌发出《补充材料告知书》,要求杨斌补充“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据悉,杨斌从14岁开始户籍有多次迁移,至提起诉讼阶段,其户籍落户在广州市黄花岗派出所。由于各地派出所均只能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此,杨斌需要在自己曾经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其他多个省市,由各地派出所开具其户籍在当地的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形成完整的无犯罪记录。

  2015年7月24日,杨斌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广州市律协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核她的实习申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律协对其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期限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


  一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驳回起诉

  由于近年来,诸如“我儿子是我儿子”等自证事件的发生,杨斌诉广州市律协不作为案一时引起了社会与媒体的广泛关注。记者在听到支持杨斌方声音的同时,发现社会上也不乏赞同律师协会做法的观点。

  该案庭审时,杨斌认为,她已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大学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23年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她不曾犯罪,现有材料完备,完全符合要求。由于她拒绝提供其他更早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广州律协未发是否准予杨斌实习登记的任何书面通知,导致其无法从事律师执业实习。

  广州律协答辩称,广州市律协属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属于行业管理行为,因此,杨斌要求广州市律协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明。”广州市律协诉讼代理人邢益强律师指出,律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在杨斌及准备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交完整无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广州市律协不予批准杨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斌的起诉。

  去年12月,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该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了杨斌的起诉。杨斌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均有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属于法律限制、剥夺具有前科的人进入司法职业领域的任职资格。”有在广州执业的律师认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广州市律协的做法并无不妥。


  律协:法律规定未改原审查条件照旧

  今年3月28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裁定。该院认为,律师协会行使的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权是律师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该管理权涉及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与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有关,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据此,广铁中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将此案发送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4月29日,广州市律协以“该案涉及全国性和全省性的重大问题,应由广铁中院审理”为由,向广铁第一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因接受杨斌实习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达到刑法和律师法要求的能证明杨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标准,在广铁中院作出裁定后,该所又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取得了调查结果。”广州市律协秘书长朱宝莲介绍说,“经广州市律协核实,未发现杨斌有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5月4日上午,杨斌向广州市律协提供了广铁第一法院作出的终止诉讼的裁定。法院裁定显示,是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后,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记者了解到,5月3日杨斌发表的微博和5月4日广东某媒体的报道中,杨斌均表示希望该案能推动修改申请律师执业资格须提供无犯罪证明这一规定。

  对此,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黄永东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及行业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受聘对象进行任职前审查,其中包括对受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学历、刑事犯罪记录及道德品行等方面,并向律师协会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此,在现行法律及行业规定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广州市律协对于申请律师执业资格必须提交无犯罪证明这一审查条件不会改变。”黄永东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