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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2:试用期内离职可以收取培训费吗?

 senllon 2016-11-14

        要点: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中国劳动保障报2011/2/22)

试用期内离职可以收取培训费吗? 

    某公司打算在新年伊始着手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希望以此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与工作能力。为此,人力资源部门为即将开展的培训拟定了《培训协议》、《培训与服务期管理制度》等。但人事主管刘小姐又听闻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离职,即使是公司出资的培训,公司也不得要求员工赔偿,也就是说,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无责解除权。但是他觉得,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培训,特别是试用期间的培训,一般都是与业务有关的技能培训,有了如此规定,岂不是试用期内的培训都成了赔本生意?而且这样操作势必会影响公司在试用期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长远考虑,对员工适应职位与职业发展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那么试用期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到底能不能像其收取培训或违约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违约责任只能存在于培训和保密与竞业限制的情形下。因此,从培训的价值和意义上来看,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报率就更为重要。只有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先出资提供培训之后才可能获取员工素质与能力提高的产出的先天因素下,用人单位的培训与发展才有继续存在的可能性和积极性。否则谁也不愿意为其他用人单位代训人才、作嫁衣裳。但是,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该政策并未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废止,所以,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即使参加了由用人单位出资的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向其收取违约金或者培训费。但这并非意味着员工在试用期内就可以享受有无责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在双方的培训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而员工出现违纪、失职、过失、造成损失等非用人单位原因所造成的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的,显然不属于员工辞职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因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要求其承担培训费或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培训协议中将这些权利加以明确。
    相对于实际情形分析,毕竟试用期内员工的辞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确实存在,用人单位还是需要对试用期内专业技能培训的时间安排、内容选择、步骤、节奏、培训效果等有所把握,将价值较高、投入较大的培训尽量安排在员工转正之后,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定时定量的考核,以备主动性的决定员工的流动。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199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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