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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移交全过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刘锡春律师 2016-11-15



1、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范围;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承包范围;设计变更。


承包人完成施工的同时还须注意已完工程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实践中,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约定的质量标准均为“合格”,但也有少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特质量标准约定为“某某优质工程”、“某某样板工程”等,如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为后者的,承包人应尽一切努力度工程达到该标准,否则即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发包人也可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竣工验收的组织要求。


竣工验收组织要求是由发包人负责组织验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主管、备案部门的代表参加;

验收组织的职责是听取各单位的情况报告,审核竣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鉴定,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需整改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3、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竣工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名称;

(2)竣工验收实施情况:验收组织、验收程序;

(3)质量评定:验收意见、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

(4)验收人员签名;

(5)工程验收结论,验收单位签章确认;

(6)附件: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4、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8 天) 同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交钥匙、交工程竣工资料、交质量保修书。

竣工验收阶段答理程序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进行竣工验收准备。

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竣工收尾等。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包括竣工收尾计划和竣工阶段其他工作计划。


3、 竣工初验。

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先由监理机构进行竣工初验,提出竣工初验报告。


4、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初验合格后,提交正式竣工验收报告,发包审核后组织现场验收。


5、移交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规范的要求。标识编目、组卷、书写符合档案备案管理质量要求。


6、办理交工手续。

工程现场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承包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承包人与发包人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便可以进行工程移交,承包人已完成了全部管理责任。


7、 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验收工作应同时进行,虽然在竣工验收之前要求发包人完成结算几乎是不可能,但承包人也应抓住竣工验收的契机,完善工程结算依据。

  • 承包人首先应编制竣工结算材料,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报送价款,

  • 其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与程序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 最后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目标控制,也涉及生产因素、施工现场、合同和信息管理,工作头绪多,界面多,变化多,专业性强。为了保证这一阶段管理成功,以上程序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工程移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竣工项目移交给发包人,及时转移撤出施工现场,解除施工现场全部管理责任。办理工程移交的工作应注意的问题有:


1、向发包人移交钥匙时,工程室内外应清扫干净,达到窗明、地净、灯亮、水通,排污畅通、动力系统可以使用。


2、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工程竣工资料清单目录,进行逐项交接,办清交验签章手续。


3、原施工合同中未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的,在移交竣工工程时,应按有关规定签署或补签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与发包人签订工程移交记录表,确定工程移交时间及移交项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应在交付记录表中注明。


5、编制撤出施工现场的计划安排,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要求,编制工地撤场计划,规定时间,明确负责人、执行人,保证工地及时清场转移。撤场计划安排的具体工作要求:

  • (1) 临时工程拆除,场内残土、垃圾要文明清运;

  • (2)对机械、设备进行润滑、油漆保养,组织有序退场;

  • (3)周转材料要按清单数量转移、交接、验收、人库;

  • (4)退场物资运输要防止重压、撞击,不得野蛮装卸;

  • (5)转移到新工地的各类物资要按指定位置堆放,符合平面管理要求;

  • (6)清场转移工作结束,解除施工现场管理责任。


工程移交的法律意义


1、工程竣工日期确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工程质量责任确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主体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3、工程款支付时间确定。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4、工程管理责任确定。

建设工程移交后,建设工程的管理责任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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