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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死小偷惹官非式荒唐只会摧残基本价值观

 浩瀚之海洋平面 2016-11-15

福建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蓝生在家中睡觉,被小偷惊醒,出于本能反应前去追抓小偷。不料陈姓小偷在逃跑与扭扯之时摔了一跤,脑袋正好撞在坚硬的水泥路面上。其后,小偷陈因颅脑损伤而暴亡。但是,因了小偷陈的死,原本无辜的蓝生却惹上麻烦。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生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好在检察院感到此案不太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逮捕。

以前曾有类似的案件。小偷爬楼爬到人家窗户外,刚巧被事主发觉,随手推开窗户,小偷受惊吓坠楼死亡。又有一事主为“狮子吼”大爷。也是小偷爬到他家的阳台处。大爷情急一声大喝,小偷从5层楼高的空中掉下去摔死。两起案子,事主都因小偷死亡而惹上官非,遭遇起诉并作了一定的民事赔偿。还有一店家,小偷前来盗窃,店家发现即去追赶。谁知小偷患有心脏病之类的重疾,逃跑过程中猝死。店家也竟然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这类案件相接近的一些见义勇为事件亦有此类烦恼。一个人在街头看见抢劫、欺侮弱小状况,冒着生命危险勇斗歹徒。搏斗中失手打死了歹徒,却同样有勇士受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滋扰。

这样的事件,有些有的人受滋扰一下,未被判罪,但也有的人曾被判有罪缓期执行,甚至是实刑。有时,小偷、歹徒的家属闹得凶一些,司法部门似乎就只好让当事人受点委屈。

在法理与法学精神上,最重要的是公民的合法自卫权会不会受到侵犯。小偷也好,歹徒也罢,只要是在作案过程中,公民理所应当拥有自卫权。在进行追赶、抓捕、搏斗行动时,谁能预见到那些罪人那么容易死?不知小偷或歹徒是否患有重疾,难道与之勇斗前还要看下他们病历不成?在犯罪仍在实施之中,只要对方没有投降,停止反抗,事主一般就不应当负责任何刑事与民事责任。只有小偷之类人已经停止反抗,甚至跪地求饶,事主未能冷静下来,依然不依不饶,结果对人家造成严重伤害乃至死亡,那事主也从受害者变成不当的加害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凡是在于理,就是天理、法理的统一。若因一些执法司法人员错误理解了法律与法律精神,那就会对社会基本价值观带来极大的冲击。正像多年前的南京彭宇案等见义勇为扶助老人还是碰伤老人不认账之争,没有铁证,事件不能还原,法官仅凭推理断案,且推理的逻辑有严重瑕疵,使得彭宇案等案件,给社会造成做好事反被诬,人们不敢马路上帮扶老人的社会心理现象。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问题老人摔倒摔伤乘机讹人的恶例,如四川3名小学生被讹、广东1中学生被讹等。其中广东中学生被讹案,因有监控录相还其清白,曾令社会一时间不胜唏吁。

一般地说,小偷多轻微罪,罪不致死,任何公民也无权非犯将他们置于死地。但在他们实施犯罪过程中,带有不确定性,不仅会给事主带来财产损失,而且也可能直接威胁到事主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小偷原来只想偷点财物,但遇到老弱病残,他们暴力加害、强奸、胁迫者有之,怕事情败露杀人灭口者有之,在与事主博斗中打死、刺死事主也有之。与小偷面对面交锋,很多情况下是事主吃亏,而不是小偷吃亏多些。小偷在暗处,事主在明处,此其一。有时小偷是2人及以上团伙作案,此其二。因此,社会若不能强化事主的合法自卫权,只会变相纵容更多的人变成小偷,让更多的人生命财产遭受威胁。小偷的生命权,不能被随意被剥夺,但无辜者的生命权,更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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