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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结果被判了刑!什么情况?!

 昵称UZWbF 2016-11-17

浙江丽水男子廖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20多张银行卡,以每张8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之后,廖某发现天降“馅饼”:一张被卖卡内有19789元未被人领取,起了贪心的他用持卡人身份取出了这笔钱,构成盗窃罪,把自己送上了法庭。近日,丽水市青田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子。

网络图

2015年9月,廖某没找到工作,身上没钱了,租房子也没钱。正当他为钱发愁时,他在网上认识了“小苏”,找到了个快速来钱的方法:廖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20多张银行卡,并以每张80元卖给“小苏”。

廖某说,当时他有怀疑小苏买走银行卡是不是去做洗钱,或者是去做网络赌博,但一时间还是贪念在心中占了上风。

刚卖掉银行卡时,啥事也没发生。到了当年10月16日,廖某通过银行短信通知发现,其中一张银行账户内存入了39789元,随即又被取走2万元。三天后,见卡里的钱还在,廖某用持卡人的身份,该张银行卡挂失、重置密码,并将卡内剩余的19789元取现、转账,用来消费使用。

就在廖某取钱、花钱时,青田公安接到一男子报案,称被一名谎称是国家税务局的男子以可以享受国家燃油退税优惠为由骗了39789元。经查实,这笔钱正是落入了廖某出售、且领取了全部数额的那张银行卡里。由于该案的“小苏”尚未归案,其身份和银行卡走向不明确。

庭审时廖某交代说:“因为我是这样想的,对方我也没见过面,他倒底把卡流失到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持卡人我也不认识,加上它这个恐怕带有洗钱的,我觉得他不会报案,才去取了钱。”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

关于该案的定性,该院认为,廖某将其银行卡出售给“小苏”,主观上是想赚取出售银行卡获取的利润。虽然廖某在出售银行卡时已认识到“小苏” 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这种主观认识是概况,不确定的;另外该案的小苏尚未归案,小苏的身份,银行卡的走向及小苏与廖某是否具有诈骗的意思联络均是不确定的。

综合现有的事实依据,廖某将其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在发现其已出售的银行卡尚有人民币19789元未被领取,遂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将他人控制并占有窃取占为己有,廖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退赔赃款人民币19789元。

法官提醒

保护好个人的信息很重要,不要把银行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以免引发连带责任。那么一旦这些工具被他人用于犯罪,如果你又明知他人实施诈骗、隐瞒诈骗所得或掩饰等犯罪,你就可能构成共犯。而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出售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还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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