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梧桐大兄弟 2016年11月14日,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中信建投因其督导的挂牌公司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达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依据《决定》披露,速达科技在未履行完毕重组程序的情况下,速达科技已于2016年6月3日完成了重组标的的资产的过户。首次信息披露前,速达科技未披露重组事项已完成的事实,并在历次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中称重组程序正在推进过程中。
小编查阅相关披露材料,速达科技法律意见书披露信息如下:
中信建投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描述如下:
股权已过户2个月,公司董事会才召开董事会确认收购议案......请让小编平静一下,速达科技的坑爹行为深深伤害了我幼小的心灵。 其实速达科技自重组开始时即有坑爹前兆,依据《决定》披露:2016年4月14日,速达科技披露了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称拟购买速达科技实际控制人李复活持有的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速达电动”)10.44%的股权。关联交易公告大致披露信息如下:
关联交易公告仅认定收购为构成关联交易。 2016年4月15日,股转公司在信息披露审查中发现该收购疑似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速达科技随即于4月15日当天以不确定重大事项为由暂停转让。
小编内心被双重打击,资产收购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还需要监管机构提醒核查......由此看来,速达科技先过户标的资产再披露也不足为奇了。
企业一旦挂牌新三板就属于公众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监管,务必注意合规运营。新三板公司的定增、收购与并购均有一整套规则,而很多挂牌公司合规意识还停留在有限公司阶段,缺乏必要的专业学习,同时又不重视中介团队的建议,违规起来真是苦了一干专业机构。
当然,此案例中信建投也是大意,正如《决定》所述,“你司作为速达科技的主办券商兼独立财务顾问,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前审查中发现速达科技对重组行为存在误判,也未能在明知公司交易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下督导公司规范履行相关程序”,被自律监管也是在所难免。
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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