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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欧阳秋桂 2016-11-18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31日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


2016年3月31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余阳春主持召开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2016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管委会副主任卢愉,市财政局局长、管委会副主任傅正华,市房管局局长、管委会副主任黄国栋,以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凯,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操建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思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肖卫兵,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肖敏,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曾志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曹秋根,市总工会副主席周密,市审计局局长鲍建军,市教育局局长张万安,市卫计委主任陈红,人民银行吉安中心支行行长刘葵,市银监分局局长刘晨光,井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汤文仙,市财政局副局长彭耀圣,井冈山大学校长曾建平,市国税局副局长张小力,市地税局局长董国珍,原华能井冈山电厂工会主席苏钢,市供电公司工会主席张红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匡晓卫等管委会委员参加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层以上干部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了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研究和讨论了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和计划方案,以委员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审议事项。现就会议明确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关于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真审议并批准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管委会各成员及市、县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发展为先、改革并重、创新为要、作风齐改的工作思路,以促进去库存为目标,以提高个贷率为重点,以防范风险为关键,狠抓使用增效、管理提质,各项业务指标爆发式增长,提取贷款取得突破进展,资金使用结构明显优化,规范管理全面加强,服务水平得到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新贡献。会议要求,新的一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清醒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主动适应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做大做强总量,更加自觉服从大局、服务民生,更加注重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全力支持楼市去库存,确保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政策的全面落实,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会议审议并明确了以下事项:

1、关于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关于2015年底累积结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1)按2015年底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在本次增值收益分配中计提5286.44万元贷款风险准备金。

(2)计提上交市财政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管理费用1700万元。

(3)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12952.89万元全部上交市财政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关于《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会议对《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修订,同意将修订后的《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执行。

3、关于其他管理政策调整。会议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对部分现行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1)延续提贷并举政策至2016年4月30日。

(2)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具体措施的通知》(吉房金委字〔2015〕4号)第一条关于“2015年6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未还清,且签订了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职工,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内的结存资金,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和第二条关于“2015年6月1日前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的规定。

(3)对获得AA以上信用评价并预售资金纳入市、县房管局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半(按5%的比例)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其他企业仍按10%的比例收取。

(4)在利用住房公积金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的基础上,可视资金需求状况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业务(贴补利差,列业务支出),研究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拓宽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资金供给渠道。

(5)开通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加快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办理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贷款服务,为自主缴存人办理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4、关于开展自主缴存试点。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培育住房消费增长点,会议同意在选择楼市库存量较多、尚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群体购房意愿较强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社区工作者、单位聘用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5、关于缴存基数比例。会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审议并同意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执行以下缴存比例基数标准:

(1)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同比例缴存,均按不低于5%不高于12%缴交;市直、县(市、区)单位财政配套比例为12%;

(2)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财政配套基数为职工基本工资加津补贴(绩效工资),允许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贴补财政配套不足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实际月工资为依据,市直、县(市、区)单位职工月计缴基数最高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最高原则上不应超过主管部门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为月计缴基数。

(3)超标缴存:超过最高限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纳税。

6、关于归集使用计划。会议审议并批准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计划新增缴存单位100户,新增职工4000人,力争到年底缴存人数达到21万人;年内计划归集住房公积金20.98亿元,同比增长5%;年内计划提取住房公积金6亿元;计划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7.50亿元;计划至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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