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 2015年12月,财政部先后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指导意见》也强调了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等市场化基金实体,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原则上不设立事业单位形式的政府投资基金;已设立事业单位形式基金的应当积极向企业转制,不能转制的应当选聘专业管理团队,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 当前,政府设立引导基金应该主要考虑采取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形式。一般而言,如果是政府财政单独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可以考虑采用公司制的形式;如果政府财政联合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则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 公司制 采用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引导基金,一般主要是以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平台,或者成立国有独资形式的引导基金公司,公司专门负责运作政府引导基金。国有企业既作为出资主体又做为投资管理主体。例如重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管理重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优点: (1)引导基金委托给下属国有企业管理,便于政府部门对引导基金行使投资决策权,有利于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2)公司制的引导基金公司,具有公司治理结构,投资决策和运营比较市场化。公司可以组建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在引导基金的对外投资和运作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缺点: (1)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一般较难吸引社会资本加入,不利于引导基金的一级放大。 (2)公司制的引导基金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在管理团队建设上缺乏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不利于留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公司培养的专业人才极易流失。同时,容易产生寻租和舞弊。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的基本特点在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该种制度设计使引导基金更容易吸引社会资金,适应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要求。2015年以来,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也是一种创新形式,主要是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合作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以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实操以及其投融资创新运用、风控、案例解析实战培训》 2016年11月19-20日 · 深圳 第一部分 政府及产业引导基金架构搭建、运作、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控实务要点及案例解析 主讲嘉宾:知名律师事务所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资深人士(时长:6小时) 【实务资源整合对接会】 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投资运用实务资源 整合对接会 11月19日下午16:30-17:30 第二部分 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主讲嘉宾:知名地方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总经理,科技部创新创业计划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专业的评审专家(时长:6小时) (11月19-20日 ~北京) (11月19-20日~北京) (11月26日 ~北京)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投管退”实操要点及优质资产甄选实务培训(11月26~27日~北京) 版权声明:感谢原创作者辛苦创作,如转载设计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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