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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一审观护辨抚养能力高低 二审权衡准三方“意思自治”

 半刀博客 2016-11-18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范畴的问题”[1],盖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如果再从“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2]的高度来看待家事纠纷的解决,那么涉少家事纠纷的“公益性”会越发明显。在本轮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加大家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干预力度”[3]便是回应这一“公益性”的改革方向之一。而在少年审判领域施行多年的民事社会观护制度,加大了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一定借鉴。然而,在某些案件中,为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否可将法官的职权干预从诉讼程序延伸到实体关系,乃至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一定的限制,成为了我庭法官在处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后思考的问题。


黄某与林某原系夫妻,2000年12月生育一女小黄。2015年6月,由于黄某出轨,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黄随父亲黄某共同生活,林某无需支付小黄的抚养费。离婚后,黄某再婚,林某居住在黄某提供的一处住房内。不久,因与黄某发生争执,林某将女儿从黄某处带走,借住在朋友家中,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社会观护员对小黄的性格、健康、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及林某和黄某的抚养条件进行调查。经走访调查,观护员认为,小黄作为正处在生长发育期的未成年女性,虽然需要与母亲多交流沟通,也适合与母亲同住,但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居住条件、亲人照顾等诸多方面,由父亲抚养小黄更有利于其成长。针对观护员的意见,黄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抚养义务,并允许林某定期照顾、看望女儿,摒弃前嫌与前妻和平相处,使女儿有个安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由于小黄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征求了她本人的意见,小黄却表示愿意随母亲林某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对小黄的意愿应当予以考虑,但林某自己借住在朋友家中,且其无固定工作,能为孩子提供的居住条件十分有限,短期内难以对居住条件作出改善。林某与黄某在调解离婚时对女儿抚养问题的安排,是双方充分考虑到各自的情况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所作的决定。在两人抚养条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林某在离婚后半年内便提起变更抚养之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故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请。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女儿由其抚养。

二审中,该案一度因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而中止审理。在那起刑事案件中,黄某因于2015年4月在和林某争吵、互殴时,致林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承办法官认为,一审考虑了被抚养人小黄的意愿,也对林某与黄某的抚养条件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从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客观条件来看,黄某能为小黄的生活和成长提供较为可靠的保障,一审由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对小黄而言确实也更为有利。虽然黄某因致林某轻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事件的起因来看,林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难以证明黄某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暴力倾向,对小黄人身的危险性无从体现。所以,承办法官还是决定尝试说服林某撤回上诉,并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与林某进行了多次谈话。

2016年7月,黄某刑满释放,其与林某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随即恢复审理。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再次征求了父女俩的意见,小黄仍希望随母亲生活,而黄某则出人意料地表示愿意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原来,在那起黄某涉嫌故意伤害林某的刑事案件中,女儿曾作为证人出庭指证了父亲对母亲施暴的事实——对此,与黄某共同生活并曾共同照顾小黄的黄某父母和现任妻子表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迫于家人的反对,黄某才无奈地选择了放弃。

之后,承办法官试图通过与黄某家人沟通,努力修复他们与小黄之间的亲情关系,但黄某及其家人不为所动。因林某要求以判决形式确定抚养权,故二审改判小黄与林某共同生活,黄某向小黄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本案中,虽然一审时的社会观护员已对林某与黄某的抚养条件作了相对客观、全面的评估和比较,并得出女儿适合随父亲共同生活的结论,但二审还是在“三方合意”的基础上作出了改判。从判决结果来看,尽管林某在抚养条件上逊于黄某,但尚未达到丧失抚养能力的程度,且在黄某的帮助下,小黄应该可以健康地成长。如果法院违背父母和子女意愿,强行改变抚养关系,结果可能适得其反。由此可以看出,法官的职权干预还是有一定边界和限度的。当然,如果林某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基本的学习和生活保障,甚至可能对其造成伤害,那么,即便存在“三方合意”,法院也应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抚养权作出适当调整。


注释:

[1] 钱晓峰、乐宇歆:《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探索》,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2期,第102页。

[2] 袁定波:《家事审判改革大幕开启》,载《中国审判》2016年第11期,第22页。

[3] 袁定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载《中国审判》2016年第11期,第26页。

(撰稿人:陆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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