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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讲透医疗期实务中问题

 珞林宝宝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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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讲透医疗期实务中问题


作者 | 郑嘉媛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施行已超过20年,部分规定已与现实脱节,实践中因理解不同在适用上存在不少争议;该是进行更新规范的时间了,这样有利于实践中统一各地对特殊医疗期的不同理解,避免造成司法的不公现象。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依法享有治病休息时限,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还要给予法定的医疗期待遇。



 

一、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至24个月,医疗期可在一定周期内累计计算。


(1)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2)医疗期周期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3)下一个医疗周期起算时间


关于累计医疗周期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对此的理解差异较大。本所通过判例大数据的方式研究相关的判例,发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号为(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72号的案子中采用的“倒推法”进行计算,经与审理本案的法官探讨,法官认为采用“倒推法”计算医疗周期较符合医疗期的立法目的,既保护了劳动者患病休息的权利,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倒推法”即在判断医疗周期是否期满时,任意两个病休日期之间,只要分别形成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都构成一个周期。周期是变动的,可能存在交叉。



在(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72号案中,李某依法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李某在2013年7月5日开始休病假,2013年8月30日李某结束病假正常上班,直至2013年12月19日再次休病假至2014年2月14日。计算李某第二次的医疗期,应从2014年2月14日往前倒推6个月,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算,8月14日以前的病休天数不再计算为本次3个月的医疗期内,则李某至2014年2月14日,尚未满3个月的医疗期。


假设李某在2014年2月14日上班后,又病休的,只要其在6月19日之前病休达到1个月又5天的,加上此前在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2月14日期间病休的1个月25天的,则共计3个月,达到法定的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二、如何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实践当中,因为此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一些意见相左的案例相继出现。对于患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职工患有特殊疾病,无论其工作时间长短,均至少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24个月仍不能痊愈的,可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否延长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北京及上海的判例均持此观点(参考判例:(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7号、(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58号。)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部规定中“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是对疾病的描述,而并非对医疗期时间的规定。另外,24个月不能痊愈并不一定是24个月都在病休治疗,24个月只是疾病持续的状态,因此不能理解为24个月的医疗期。此种情况下,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仍与其工作时间长短相联系,职工虽有权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否延长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司法实践中倾向于第二种,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对此特别进行了答复,认为“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部门不应干涉。”(参考判例:(2016)粤03民终1492号)





三、医疗期工资支付


关于医疗期工资的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标准发放;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约定医疗期内法人工资标准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是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80%进行发放。(参考判例:(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735号、(2016)粤14民终335号、(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53号)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1)医疗期满,因员工不能返岗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病休职工劳动合同规定了两项条件。首先,要求劳动者医疗期满。对于医疗期未满的患病休假职工不能解除,如在医疗期内病愈,则应安排其上班工作。其次,要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参考判例:(2016)粤0307民初4641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0321号)



(2)医疗期未满,但劳动合同已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五、如何支付医疗补助费



1、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另外,劳动部《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能够享受医疗补助费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状态;(2)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被鉴定为5—10级。





2、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医疗补助费


对于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主要散见在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中: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立法对于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未予明确,但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均可获得医疗补助费,而是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并达到一定等级程度的情况下方可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故对于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经鉴定达到法定等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支付医疗补助费。(参考判例:(2014)苏民再提字第0033号、(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18号 )



4、医疗补助费的数额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的规定,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后续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并未涉及医疗补助费问题,司法实践中,医疗补助费是按照本人工资计算。(参考判例:(2015)建民初字第808号、(2015)大民五终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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