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本质量评价体系共分8类评价目标:组织管理、地名调查、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数据库建设、成果表、检查验收和普查档案。采取分项计分,对每类目标地名普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2.采取三级权重加权计算方式,每一类和总评分均为100分。
3.采取扣分方式。每类评价项目的基本分值为5分,扣至0分为止。
4.评分项目基本得分乘所属权重百分比,计算出评分项目得分。如“组织管理”类中,“普查人员”评分项目,在没有任何扣分的情况下其基本得分为5分,该评价项目最终得分为10%×30%×5×20=3分,所有评价项目得分相加即为该类评价目标最终得分。根据每类评价目标的得分与所属权重,计算出整个普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的总得分。
5.对检查正确率的项目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率不少于25%。
6.在地名普查过程中发生严重失密及泄密事故的,或“数据库建设”、“成果表”评价目标得分不合格的,则普查工作质量视为不合格,不得参与最终评价。
7.关于地名属性录入的量化指标要求
(1)地名标志覆盖率达到20%,其计算基数是:民政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应当设置的城乡地名标志的总数。
(2)地名标志是指: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设置的门牌、楼牌、幢牌、路牌等。
(3)道路、街巷、公路类等较长跨度的线状地名,其起止点和分叉点(与其同级别或以上道路交叉)位置所设置的地名标志应当录入。
(4)地名类别覆盖均衡、不偏颇不缺漏指的是:凡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地名类别都应当采集,每一类别至少录入1条以上。同一类别地名中属于相同指位意义的一般不重复录入。例如同一幢大楼里的15家单位,只录入最主要的1—3家单位。具有地名意义、老地名或属于地名文化遗产的地名,应当采集录入。
(5)每一条地名都应当录入至少1个多媒体信息文件。
(6)每一条地名都应当填写“非必填项”。“非必填项”的共性项如:通名罗马字母拼写、设立年份、语言、资料来源等,应当至少填写3处或以上。“非必填项”的个性项如:道路街巷类的起点、止点、长度、宽度、路面性质、门牌号范围、沿途重要地理实体、所属行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网址、业务范围等,可以任意选择填写3处或以上。
9.地名来历、含义、历史沿革是最重要的地名普查信息,应当认真严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地名来历:应当追溯到地名产生的源头,即第一次出现该地名的年代。可以多说并存,取主要说法。避免随意填写“查无可考”、“因山命名”、“因路命名”等。
(2)地名含义:应当简述该地名所蕴含的语词含义、地理方位和范围、相关人物或历史事件等,也可以简述与该地名有关的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避免望文生义或根据网络资料填写。可以根据第一次全国普查资料、地名志、现场调查、政府批文,史料考证等来填写。
(3)地名历史沿革:应当简述该地名产生、传承、沿革的重要年代节点,特别是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变迁沿革。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资料、地名志、地方志等官方资料来填写,避免根据网络资料或口头资料来填写。
目 录
1.组织管理(12%)………………………………………………………………………………( 6)
2.地名调查(16%)………………………………………………………………………………(10)
3.地名标准化(8%)……………………………………………………………………………(13)
4.地名标志(5%)………………………………………………………………………………(16)
5.数据库建设(18%)……………………………………………………………………………(18)
6.成果表(18%)…………………………………………………………………………………(21)
7.检查验收(13%)………………………………………………………………………………(25)
8.普查档案(10%)………………………………………………………………………………(27)
1.组织管理(12%)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组织机构10% | 普查机构50% | 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地名普查办公室有专用印章。 | 未成立机构扣5分,成立机构但无专用印章扣1分。 | | 市、县 (市、区) |
普查人员30% | 通过抽调、借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保证足够的普查工作人员。 | 未有足够的普查工作人员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组织协调20% | 建立普查成员单位协同、联动共同开展普查工作的工作机制。 | 未开展此项工作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2 | 会议培训10% | 普查会议40% | 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应组织召开各类普查工作会议,包括启动会、协调会等,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相关工作简报。 | 未召开工作会议扣5分,召开会议但无会议纪要或相关工作简报扣3分。 | | 市、县 (市、区) |
人员培训60% | 所有参与普查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综合性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及时形成培训总结报告。 | 培训率<80%扣5分,80%≤培训率<90%扣4分,90%≤培训率<100%扣2分,培训率=100%不扣分,培训但不能提供培训总结和相关材料扣1分。 | | 市、县 (市、区) |
3 | 规范文件10% | 普查实施方案50% | 制定本级普查实施方案,并经上一级地名普查办批准后实施。 | 未制定本级普查实施方案扣5分,制定了但未经上一级地名普查办审批扣3分。 | | 市、县 (市、区) |
指导性文件50% | 市级地名普查办制定普查相关指导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或者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 未制定此类文件扣5分。 | | 市级 |
4 | 普查软件平台和工作图10% | 普查软件平台50% | 组织研发或参与指导普查专用软件平台,使用的软件功能应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的要求。 | 无专用软件平台扣5分,有平台但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 | | 市级 |
工作图50% |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合普查地区相应比例尺的工作图。 | 工作图不能满足普查实际工作要求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5 | 工作计划10%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40% | 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年度工作计划。 |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普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60% | 按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普查任务。 | 未按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普查任务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6 | 质量管理20% | 管理体系20% | 各级地名普查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横向联检、纵向评估机制,实现质量管理全过程、全覆盖。 | 未能提供质量管理相关材料的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管理责任20% | 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责任到岗到人,履行好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普查质量。 | 提供相应岗位责任人名单,未实行责任到岗到人扣5分,责任人未履行好质量管理职责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普查工作流程10% | 按照制定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删减类别,简化程序。 | 普查中擅自删减类别或简化程序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技术服务10% | 采取外包服务的各级地名普查办,应与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书,要求承担普查任务的单位应具备普查相关专业水准,不得转包或分包所承担的普查任务。 | 没有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扣5分;不具备相关专业水准的扣5分;转包或分包普查任务的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问题处理20% | 在普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修正结果进行复查,对不合格成果予以返工。要如实记录返工原因及修正过程。 | 发现问题未纠正扣5分,未对修正结果进行复查和返工扣3分,未记录返工原因和修正过程扣2分。 | | 市、县 (市、区) |
质量报告20% | 各级地名普查机构在完成质量检查之后应形成《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并及时向上一级地名普查机构上报。 | 未上报《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7 | 地名普查监理10% | 组织监理25% |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开展地名普查监理工作,或参与省级地名普查质量监控管理 | 出现没有被监理的普查地区,扣5分。 | | 市级 |
监理机构15% | 监理组成员要具备所涉领域的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监理组不得与被监理地区或服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 监理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扣2分,监理组不符合要求扣2分。出现与被监理地区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或人员参与监理的扣5分。 | | 市级 |
监理计划20% | 监理机构制定的监理计划应报委托方审定后实施。 | 监理计划未经审定就开展监理工作的扣5分。 | | 市级 |
监理合同10% | 地名普查办与受委托的监理机构要签订监理书面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服务期限、监理费用及双方权责等条款。 | 未签订监理合同扣5分,合同内容不符合要求扣4分。 | | 市级 |
监理报告20% | 监理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监理报告。 | 未按时限要求提供监理报告的扣5分。 | | 市级 |
监理档案10% | 监理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向委托方移交监理档案。 | 完成后未移交监理档案的扣5分。 | | 市级 |
8 | 保密安全10% | 制度建设25% | 建立普查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 未建立安全保密制度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管理责任35% | 切实履行对相关涉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普查过程中杜绝发生人员安全事故和失密事件。 | 发生人员安全事故和失密事件扣5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 | | 市、县 (市、区) |
计算机环境安全10% | 涉密计算机应具有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不得违规外联、具有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具有终端安全审计、能防止非授权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 五项要求中有一项不符合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涉密数据与人员管理20% | 涉密数据的存储、处理和传输等管理过程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第六章要求。各级地名普查办指定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并与涉密数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 涉密数据管理有一项要求不符合扣5分。未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扣3分,未与涉密数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扣3分。 | | 市、县 (市、区) |
服务单位10% | 地名普查机构若采取外包服务开展普查工作,涉及到涉密数据,应与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 未签订保密协议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9 | 普查资金管理与使用8% | 中央补助资金下拨40% | 设区的市普查办应当在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 | 30个工作日及以内下拨不扣分,30到60个工作日下拨扣4分,超过60个工作日下拨扣5分,以地方财政部门发文时间为准。 | | 设区的市 |
资金使用20% | 按照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及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保证专款专用。 | 违反使用规定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资金分配20% | 合理制定普查经费分配方案,科学安排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出现资金分配不合理不得分。预算支出未完成或结余较多的扣3分。 | | 市、县 (市、区) |
监督检查20% | 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 未开展监督检查或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和纠正的扣5分;未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扣3分。 | | 市、县 (市、区) |
10 | 普查宣传2% | 网站和新媒体50% | 建立地名普查网站(含专栏)、微博或微信平台。 | 未开通普查网站(含专栏)扣5分。只开通普查网站(含专栏),未开通微博或微信平台扣1分。 | | 市、县 (市、区) |
广告栏和标语25% | 利用地名标志广告栏和社区宣传栏宣传地名普查工作。张贴宣传海报和宣传画,悬挂标语条幅,制作电子宣传字幕。 | 未开展此类宣传工作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媒体25% | 通过播放地名普查宣传片,设立报纸报刊地名普查专栏宣传普查工作和普查成果。 | 未开展此项宣传工作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2.地名调查(16%)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收集资料10% | 地名类资料25% | 收集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 | 收集不足4项扣5分,收集4项及以上不足6项内容扣2分,收集6项以上内容不扣分。 | | 县(市、区) |
地图影像资料25% | 收集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等。 | 未收集到适合普查地区的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扣5分。 | | 县(市、区) |
一普资料25% | 收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及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 | 未收集到一普资料扣5分。 | | 县(市、区) |
其他资料25% | 收集党政机关及专业部门各类志书、文史资料及有关古籍等相关普查资料与数据。 | 未收集地名普查其他相关资料扣5分。 | | 县(市、区) |
2 | 编写地名调查目录15% | 编写依据30% | 以普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调查目录。 | 未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编写地名调查目录扣5分。未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扣2分。 | | 县(市、区) |
编写内容60% | 地名调查目录内容至少包括序号、标准地名、类别名称、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 | 标准地名和类别名称,其中一项缺失扣5分。缺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扣4分。缺序号扣2分。 | | 县(市、区) |
造册登记10% | 将地名调查目录按照地名类别造册登记。 | 未造册登记扣5分。 | | 县(市、区) |
3 | 预填地名登记表5% |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预填地名登记表。 | 未预填地名登记表扣5分。 | | 县(市、区) |
4 | 调查方式5% | 部门协作25% | 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分类调取资料。 | 未获得成员单位资料的扣5分。 | | 县(市、区) |
发放调查表20% | 实地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 | 未发放调查表扣5分。 | | 县(市、区) |
座谈访谈25% | 对于地名属性信息资料不全,收集困难的,采取邀请专家座谈或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的方式。 | 需要开展座谈或访谈而未开展的扣5分。 | | 县(市、区) |
现场踏勘30% | 对调查表和工作图中的地名,需采用现场踏勘方式的,应实地调绘。 | 未开展实地调绘的扣5分。 | | 县(市、区) |
5 | 地名信息对照、核实和采集35% | 地名调查目录30% |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进行地名的对照、核实、采集和整理。 | 未开展此项工作,或未保留过程档案扣5分。 | | 县(市、区) |
地名登记表20% | 对地名登记表的填写内容进行对照、核实、采集和整理。 | 未开展此项工作,或未保留过程档案扣5分。 | | 市、县(市、区) |
编制跨界地理实体名录并分解5% | 编制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调查目录,并将调查名录及现有数据按政区分解,按数据项的填报审核层级逐级分解下发。 | 未编制跨界地理实体调查目录扣5分,未按层级逐级分解下发扣2分。 | | 设区的市 |
工作图20% | 对工作图上的地名进行对照、核实、采集和整理。 | 未开展此项工作,或未保留过程档案扣5分。 | | 县(市、区) |
地名读音10% | 标准地名的发音,一般由区划地名数据库自动报读,报读与实际发音不一致的,应录制人工发音。少数民族语地名原生读音、地名专用字、生僻字和方言读音,要求必须进行语音采集,存入区划地名数据库。 | 检查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录音、影像采集5% | 普查人员应对开展地名审音定字和疑难地名考证工作中重要信息采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对地名录像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图片采集10% | 普查人员应对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拍摄清晰照片,如该地理实体设有地名标志,照片中应包含地名标志。 | 检查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6 | 地名文化挖掘考证15% | 地名语词文化70% | 要对地名来历、含义、历史沿革不清楚或有异议的进行挖掘、考证和专家论证。 | 未提供挖掘考证工作的材料扣5分,未开展专家论证的扣3分。 | | 县(市、区) |
地理实体文化30% | 要对普查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相关文化内涵进行调查,保证调查内容的详实准确。 | 未提供调查工作的材料扣5分。 | | 县(市、区) |
7 | 位置调查5% | 地理实体50% |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位置坐标测量应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附件1《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符号类型及地理坐标》要求。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地名标志50% | 地名标志的坐标测量应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附件1《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符号类型及地理坐标》要求。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8 | 历史地名调查5% | 对历史地名的各项属性信息进行调查,并填写地名登记表。 | 调查登记率<80%扣5分,80%≤调查登记率<90%扣4分,90%≤调查率登记率<100%扣2分,调查登记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9 | 工作图标绘5% | 标绘要求20% | 普查工作图上所有地名标注用笔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使用以下红、蓝两色中性碳素笔。文字注记字体正规、字迹清晰、用字规范、位置准确、图面整洁。 | 标绘用笔不符合要求扣5分。文字注记不符合要求扣5分。 | | 县(市、区) |
地名位置标注40% | 工作图地名位置定位点和符号类型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附件1要求。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地名整饰40% | 工作图上地理实体名称及其位置没有变化的,用蓝笔标注;实地有名而工作图上没有标注的,工作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工作图上的地名与实地地名不符的用红笔标注。标注方式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3.地名标准化(8%)
评价方式A(适用于包含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地区)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地名命名、更名和定名35% | 地名命名30% | 按照国家省地名管理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命名。 |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命名但未提供命名评估论证材料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地名更名30% | 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外来语地名和用英文译写通名的地名等不规范地名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予以更正和纠正。 |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更名但未提供更名评估论证材料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地名定名40% | 针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多地一名情况进行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确定一个标准地名清除此类现象。对区域性或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用读音,查清来历含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并按规定填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上报审定。 |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定名或审音定字但不能提供定名评估论证报告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2 | 跨界名称审定10%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跨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且毗邻相关行政区域表述不一致的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审定。 | 对有需要开展跨界地理实体名称审定而未开展的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3 |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25% | 汉语地名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对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蒙、维、藏语地名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和蒙、维、藏语译音表进行罗马化。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拼写,采用汉字注音法,将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汉字译写规范化处理,再将已规范的汉字按照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 | 未开展地名的罗马化拼写标准化工作,或不能提供拼写标准化工作相应工作材料扣5分。 | | 县(市、区) |
4 | 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15% | 单一称谓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依据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语言,用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于已有约定俗成的不进行更改。对多称谓民族语地名确定一种称谓后进行汉字译写。汉字译写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字、不使用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 未开展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工作,或不能提供译写标准化工作相应工作材料扣5分。 | | 县(市、区) |
5 | 标准化处理统计15% | 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地名,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 需填写开展标准化处理的地名,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评价方式B(适用于不含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地区)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地名命名、更名和定名35% | 地名命名30% | 按照国家地名管理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命名。 |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命名但未提供命名评估论证材料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地名更名30% | 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外来语地名和用英文译写通名的地名等不规范地名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予以更正和纠正。 |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更名但未提供更名评估论证材料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地名定名40% | 针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多地一名情况进行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确定一个标准地名清除此类现象。对区域性或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用读音,查清来历含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并按规定填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上报审定。 | 对有需要开展地名定名或审音定字但不能提供定名评估论证报告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2 | 跨界名称审定15%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跨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且毗邻相关行政区域表述不一致的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审定。 | 对有需要开展跨界地理实体名称审定而未开展的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3 |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35% | 汉语地名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对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蒙、维、藏语地名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和蒙、维、藏语译音表进行罗马化。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拼写,采用汉字注音法,将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汉字译写规范化处理,再将已规范的汉字按照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 | 未开展地名的罗马化拼写标准化工作,或不能提供拼写标准化工作相应工作材料扣5分。 | | 县(市、区) |
4 | 标准化处理统计15% | 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地名,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 需填写开展标准化处理的地名,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4.地名标志(5%)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地名标志覆盖率20% | 在原有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的基础上,对有标准地名的重要地理实体,如无地名标志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地名标志,对原设地名标志区域进行查漏补缺,更新已损坏的地名标志。 | 全部增设更新完成后,地名标覆盖率<50%扣5分,50%≤覆盖率<70%扣4分,70%≤覆盖率<90%扣2分,覆盖率≥90%不扣分。 | | 市、县 (市、区) |
2 | 地名标志登记表填写80% | 标志代码3% | 标准地名的地名代码加2位数字组成。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标准地名16% | 填写地名标志所标示的标准地名。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罗马字母拼写16% | 地名标志所标示的标准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民族文字10% | 少数民族自治区地名标志应标示当地政府规定的一种少数民族语文字。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没有民族文字,此项权重计入标准地名评价项。 | | 县(市、区) |
所在(跨)行政区5% | 明确该地名标志所在行政区,需要填至乡级政区。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标志位置5% | 按照普查操作规程附件1的要求,实地测量后填写。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2 | 地名标志登记表填写80% | 设置单位5% | 填写地名标志设置单位。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设置时间5% | 填写地名标志设置时间。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生产厂家5% | 填写地名标志生产厂家。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材质5% | 填写地名标志基板材质。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规格5% | 对地名标志的版面尺寸,整体宽度、高度用文字进行描述。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标志照片文件名5% | 由标准地名加2位数字构成。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地名标志实地照片10% | 照片清晰,能够反映地名标志的样式和版面内容。 | 检查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制表人、审核人、制表时间5% | 填写制表人、审核人姓名,制表时间。 | 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5.数据库建设(18%)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数据库建库10% | 统一性50% | 统一建立省、市、县各级数据库。 | 未建立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规范性50% | 区划地名数据库设计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要求。 | 数据库设计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2 | 基础地理数据入库10% | 地形图50% | 1∶5万及以上大比例尺矢量地形图入库。 | 工作图入库率不足100%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遥感影像图50% | 普查区采用的遥感影像图入库。 | 遥感影像图入库率<80%扣5分,80%≤入库率<90%扣4分,90%≤入库率<100%扣2分,入库率=100%不扣分。 | | 市、县 (市、区) |
3 | 行政区域界线标绘10% | 界线70% | 将普查标准时点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已勘定的乡级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到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矢量图上,并将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属性信息入库。 | 检查入库率<80%扣5分,80%≤入库率<90%扣4分,90%≤入库率<100%扣2分,入库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界桩30% | 界桩信息及相关附件资料入库,并标绘到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矢量图上。 | 调查的界桩信息应入库,入库率<80%扣5分,80%≤入库率<90%扣4分,90%≤入库率<100%扣2分,入库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4 | 地名信息入库25% | 属性信息入库25% | 完成地名登记表所有内容属性信息入库。 | 普查的属性信息应入库,入库率<80%扣5分,80%≤入库率<90%扣4分,90%≤入库率<100%扣2分,入库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空间信息入库25% | 完成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空间信息入库。 | 普查的空间信息应入库,入库率<80%扣5分,80%≤入库率<90%扣4分,90%≤入库率<100%扣2分,入库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类别覆盖15% | 地名调查目录中应查类别地名数据分类覆盖均衡、不偏颇不缺漏。 | 通过计算地名调查目录中应查类别数据分类采集数据量及比重进行评价,存在明显类别缺失扣5分。 | | 县(市、区) |
4 | 地名信息入库25% | 行政区域覆盖15% | 普查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数据采集覆盖均衡、疏密相当、不遗漏。 | 通过计算普查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地名普查数据量占本县域数据总量的比重,与所有乡、镇、街道比重的平均值进行比较判断,存在个别乡、镇、街道未采集造成的区域覆盖不均衡的扣5分。 | | 县(市、区) |
属性四至坐标范围10% | 属性数据中四至坐标中心点位置不超出普查区范围。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空间定位点坐标10% | 空间数据定位点坐标不得超出普查区范围。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5 | 地理实体修测与标注10% | 开展修测10% | 对新增或有变化的具有地名意义的重要地理实体全部标绘在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中,并填写“地名普查状态”。 | 对新增或有变化的与地名有关的重要地理实体的修测率<80%扣5分,80%≤修测率<90%扣4分,90%≤修测率<100%扣2分,修测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定位精度20% | 在保证相对位置准确的前提下,定位点位置位于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几何中心、中心线、最高点和驻地位置,标注误差小于。 | 检查定位点位置位于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内的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地名标绘30% | 地名调查目录中所有类别应全部标绘在矢量图上。 | 缺一类扣5分。 | | 县(市、区) |
文字标注位置20% | 矢量图上文字注记的位置,点状地名遵照右、上、左、下的顺序;线状地名遵照地理实体走向散列式注记;面状地名在范围内或中心处注记,不得压盖地名位置图式符号。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地名图式20% | 地名注记的字体、位置、颜色、符号样式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附录1地名数据分类与图式要求。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6 | 属性与图形数据连接关系完整性10% | 确保属性数据与图形数据全部建立连接关系。 | 属性数据、空间数据的连接率<95%扣5分,95%≤连接率<100%扣2分,连接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7 | 多媒体数据的处理和存储10% | 地名多媒体数据45% | 确保地名多媒体数据及相关附件资料完全挂接。 | 检查挂接率<80%扣5分,80%≤挂接率<90%扣4分,90%≤挂接率<100%扣2分,挂接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地名标志多媒体数据30% | 确保地名标志多媒体数据及相关附件资料完全挂接。 | 检查挂接率<80%扣5分,80%≤挂接率<90%扣4分,90%≤挂接率<100%扣2分,挂接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普查文件资料25% | 将普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扫描数据,导入国家区划和地名数据库。 | 检查当年应入库资料入库率,入库率<80%扣5分,80%≤入库率<90%扣4分,90%≤入库率<100%扣2分,入库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8 | 地名普查成果图15% | 图载内容50% | 根据成果图面承载情况,将11大类中重要的现今地名表示在成果图上。 | 地名承载量不符合成果图要求,类别不齐全扣5分。 | | 县(市、区) |
成果图要求50% | 成果图地名位置定位点和符号类型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附件1要求,符号样式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附录1地名数据分类与图式要求。图面文字注记字体正规、位置准确、图面整洁,文字、符号不压盖。图外内容包括图例、成果图名称、时间、密级、编号、普查单位、签字(单位负责人、标绘者、检查者、验收者)等,成果图格式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附件2要求。 | 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扣5分。 | | 县(市、区) |
6.成果表(18%)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地名代码1% | 符合《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2 | 类别名称2% | 按照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分类,按照《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中“地名地理属性类别代码”中的类别名称填写。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3 | 标准地名20% | 汉字40% | 填写地名管理部门批准或普查后确定的地名,用规范汉字书写。汉语地名需确定唯一一个标准地名汉字书写形式。少数民族语地名,单一称谓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依据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语言,用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于已有约定俗成的不进行更改;多称谓民族语地名确定一种称谓后进行汉字译写。汉字译写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字、不使用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民族文字10% | 由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而来的标准地名,要填写原少数民族语文字。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没有民族文字,此项权重计入上一项汉字评价。 | | 县(市、区) |
语种5% | 填写标准地名(民族文字)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3 | 标准地名20% | 罗马字母拼写40% | 汉语地名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对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蒙、维、藏语地名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和蒙、维、藏语译音表进行罗马化。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拼写,采用汉字注音法,将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汉字译写规范化处理,再将已规范的汉字按照汉语地名进行罗马化。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使用时间5% | 地名使用状态。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4 | 简称、别名和曾用名2% | 填写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该地理实体的简称,地理实体除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地理实体曾使用但现在放弃使用的历史地名。 | 检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5 | 地理位置5% | 四至坐标,度分秒形式,CGCS2000坐标系,填写符合普查规程附件1的要求。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6 | 原图名称、比例尺、图号3% | 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填写。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7 | 所在(跨)行政区3% | 该地名所在(跨)行政区需要填至乡级政区。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8 | 地名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40% | 来历15% | 有标准名称、别名、曾用名和简称的来历。 | 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含义15% | 有标准名称、别名、曾用名和简称的含义。 | 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历史沿革15% | 有标准名称、别名、曾用名和简称的历史沿革。 | 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填写规范55% | 内容填写详细准确。每条地名都必须填写“非必填项”的相关信息。其中非必填项的共性项如:通名罗马字母拼写、设立年份、语言、资料来源等,应当填写3处(含)或以上。非必填项的个性项如:道路街巷类的起点、止点、长度、宽度、路面性质、门牌号范围、沿途重要地理实体、所属行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网址、业务范围等,可以任意选择填写3处(含)或以上。 | 检查正确率<80%扣5分,80%≤正确率<90%扣4分,90%≤正确率<100%扣2分,正确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9 | 地理实体概况10% | 描述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信息。填写项目按照本条地名所属类别,需符合规程第八条项目,不宜缺项。不局限于这些项目,可以根据掌握的资料尽量全面的填写(比如历史、特征、内涵等内容)。 | 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10 | 资料来源5% | 指明上述属性信息的来源和出处,描述应尽量详尽。 | 来源出处要求记录详细,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11 | 多媒体信息6% | 图片资料50% |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相关照片、图片资料。 | 检查图片资料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录音、录像资料50% | 开展地名审音定字和疑难地名考证工作中重要信息采集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 | 检查录音、录像采集率<80%扣5分,80%≤采集率<90%扣4分,90%≤采集率<100%扣2分,采集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12 | 制表人、审核人、日期3% | 正确填写制表人、审核人姓名,制表日期。 | 检查填写率<80%扣5分,80%≤填写率<90%扣4分,90%≤填写率<100%扣2分,填写率=100%不扣分。 | | 县(市、区) |
7.检查验收(13%)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验收程序30% | 自查35% | 县级地名普查办对全部普查内容先行开展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成果质量达到100%合格,报地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 | 县级地名普查办未开展全部自查扣5分,开展自查改进后成果质量仍不足100%合格便上报地级普查办扣2分。 | | 县(市、区) |
核查30% | 设区的市地名普查办对全部普查内容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成果质量达到100%合格,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 | 地级地名普查办未开展全部核查扣5分,开展核查完善后成果质量仍不足100%合格便上报省级普查办扣2分。 | | 设区的市 |
验收35% | 省级地名普查办按不少于普查地区总量30%的比例开展抽检,要求地级、县级普查办对抽检不合格内容进行修正,质量达到100%合格并验收完成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 省级地名普查办未按最小30%比例抽检扣5分,抽检并修正不合格内容后成果质量仍不足100%合格便上报国务院普查办扣4分。 | | 市、县(市、区) |
2 | 验收内容20% | 组织实施类50% | 依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对组织实施类13项内容开展验收,并出具《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确保13项验收材料完整、齐全。 | 《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没有覆盖全部13项内容扣5分。 | | 县(市、区) |
普查成果类50% | 依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对普查成果类8项内容开展验收,并出具《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确保8项成果材料完整、齐全。 | 8项内容有一项验收不合格扣5分,《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没有全覆盖扣4分。 | | 县(市、区) |
3 | 跨界自然地理实体成果10% | 地名录40% | 按要求整理跨界自然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录。 | 目录不完整或不齐全扣5分。 | | 设区的市 |
调查表30% | 按要求编制跨界自然地理实体调查表汇编。 | 调查表填写率不足100%扣5分。 | | 设区的市 |
分析报告30% | 撰写跨界自然地理实体调查分析报告。 | 没调查分析报告或分析报告不详实的扣5分。 | | 设区的市 |
4 | 上报范围10% | 2016年3月底完成普查区域内陆名属性库上报及初审,12月底完成辖区内县(市、区)普查成果上报。 | 2016年底前,未完成上报成果扣5分,80%及以上政区上报成果不扣分。 | | 设区的市 |
5 | 上报内容20% | 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提供的八项成果内容汇总上报省普查办。 | 上报八项成果内容缺一项扣5分。 | | 设区的市 |
6 | 质量评估报告10% | 各级地名普查机构在上报普查成果时,应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 | 上报成果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扣5分,未加盖公章扣3分。 | | 市、县(市、区) |
8.普查档案(10%)
序号 | 评分项目 | 要 求 | 评 分 依 据 | 分值 | 范围 |
1 | 工作制度10% | 制度建设50% | 各级地名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家档案法规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工作制度。 | 未建立本级档案工作制度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责任主体50% | 各级地名普查办应负责本级地名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未履行地名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的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2 | 档案归档和保管55% | 归档内容25% |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立卷归档的21项内容。 | 归档内容缺项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归档文件 15% | 归档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实物材料应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 归档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实物材料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两项以上不合要求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整理和分类15% | 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相关规范的要求对普查归档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按序编号。 | 未对归档材料分门别类整理、按序编号,扣5分,整理分类不符合要求扣4分,没有编号扣3分。 | | 市、县 (市、区) |
档案目录15% | 归档文件分类整理、按序编号后,制作地名普查档案目录,目录完整齐全,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 | 无地名普查档案目录扣5分,目录不齐全扣4分,签字盖章不齐备扣2分。 | | 市、县 (市、区) |
档案密级10% |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确定地名普查档案的密级,并在档案封面或者装具上做出明显标识。 | 未确定档案密级扣5分,档案封面或者装具未做出明显密级标识扣4分。 | | 市、县 (市、区) |
2 | 档案归档和保管55% | 档案保存和期限10% | 归档文件字迹工整,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地名普查档案除文书类材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确定保管期限外,其余材料的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 字迹不工整扣3分,材料不符合要求扣5分,档案保存期限划分错误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保管环境 10% | 地名普查档案应当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的保管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等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 没有专门存放地点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3 | 检查验收20% | 监督检查25% | 各级地名普查办应负责本级地名普查档案归档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 未开展档案检查验收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人员构成25% | 检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同级地名行政主管机关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参加。 | 同级地名行政主管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未参加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验收标准25% | 设区的市地名普查办制定本辖区内普查档案检查验收标准。 | 未指定检查验收标准扣5分。 | | 市、县 (市、区) |
检查内容25% | 重点检查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 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市、县 (市、区) |
4 | 档案移交15% | 在普查工作完成时,各级地名普查机构及时向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工作机构(地名档案馆)移交地名普查档案。 | 未移交档案扣5分,未按时移交扣2分。 | | 市、县 (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