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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在哪?

 百里画廊 2016-11-20

一、关于传销的认定

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在哪?

目前关于“传销”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1、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上述标准来对传销进行认定,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

二、关于直销的认定

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在哪?

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另外,该《条例》针对直销员的加入方式、计酬方式等均作出了规定。

结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以及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的规定,小编总结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如下,供各位网友朋友们参考。

三、关于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1、产品不同。传销:以假借商品或者服务为名,无实际商品或未提供实际服务,或者有商品未流通。直销:有商品和服务,且在市场上由直销员直接推销给消费者,具有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2、加入方式不同。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销: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企业自主招募直销员,并与直销员签订直销合同;企业对直销员进行培训,签订直销合同,直销员享有60日内直销合同的自由解除权等。

3、组成结构不同。传销: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直销:直销对直销员人数没有限制,机构上只有二级。

4、计酬和返利方式不同。传销: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直销:企业按月支付直销员工资,直销员工资根据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5、行为方式不同。传销: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于违法行为。直销:直销企业须经批准,直销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明码标价,由直销员直接推销给消费者,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

四、直销企业的申请及法律后果

《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逐级报请国务院商务部门的审批,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未申请即从事直销行为的法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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