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粉红风 图/来自网络 【案情】 李珊系某小区房屋业主,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6年5月9日下午,李珊独自一人乘电梯上楼回家,电梯升至10楼时突然下坠,导致其受伤。在电梯内被关闭约十分钟后,电梯门被打开,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李珊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李珊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电梯下坠属意外事故,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的过错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析】 本案是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公司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据此,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者,对于维修、养护没有尽到管理和检查的义务,其行为对本次电梯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珊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法律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梯意外事故属于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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