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肇事司机“逃跑”了! 为什么在逃跑两个字上,我要加一个双引号?因为它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表里如一的逃跑,一个是披着羊皮的狼的逃跑。换句话说,一个是“真小人”,一个是“伪君子”。这篇文章,不讲怎么处罚,承担哪些责任,重点围绕我们伤者怎么把损失降到最低来说说。 一、表里如一的“真小人”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有撞了人趁机逃跑的。能逃跑的,或者是夜黑风高,没有监控;或者是伤者伤情比较严重。肇事司机逃逸了!那么抢救伤员的费用,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真好!那么,这种抢救费用应该怎样得到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二、披着羊皮的“伪君子” 这样的人指的是那些嘴上抹了蜜,撞了人,各种理由,半毛不拔的人。对于这类人,伤者又该怎么办呢?抢救伤员的费用是这样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说:抢救伤员的钱,肇事司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给最多出1万,超出1万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 那么,如果肇事车辆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又该如何呢?别担心!也有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上述抢救费用的得到也是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做了相关的规定和说明。 上述均为个人观点,具体情况以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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