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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回顾与思考【扎实推进全民放鱼梦】

 大海缘 2016-11-21


 

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回顾与思考 

      涂忠1,罗刚2,杨文波3,王云中1,王四杰1,卢晓1,董天威1,信敬福1,张沛东4,王培亮5,董晓煜6,苏照元7,曹洪富8,胡发文9,田涛10,卞晓东11,张焕君12,孙希福13,郭栋14,王立平15

     (1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2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4中国海洋大学,5威海虹润海洋科技有限公司,6青岛农业大学,7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8中首华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10大连海洋大学,11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12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13南京市农业委员会渔政处,14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15天津市水产局)


      摘要:,以期对加强和规范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进一步促进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论文全文详见中国水产2016年第11期上半月刊。)




      增殖放流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2005年以来,为修复日益衰退的水生生物资源,我国开展了全国性、大规模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行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各界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最多,放流规模最大,社会支持度、参与度最广泛,放流效果最显著的国家之一。本文拟在简要回顾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成绩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加强和规范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历史悠久。早在十世纪末就有从长江捕捞青、草、鲢、鳙四大家鱼野生种苗放流湖泊生长的文字记载,但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始于二十世纪50年代末四大家鱼人工繁育成功之后,八十年代初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始中国对虾大规模放流,开启了海洋增殖放流新篇章。虽起步相对较晚,但2005年以后发展速度很快,增殖放流活动已由区域性、小范围发展到全国性、大规模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形成了政府主导、各界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资金投入和放流规模最大,社会支持度、参与度最广泛,放流效果最显著的国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十二五”期间,全国共投入增殖放流资金近50亿元,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583.5亿单位,放流物种近200个,放流区域遍布全国内陆所有省市区以及四大海域。增殖放流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已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部分省份财政预算内专项,如目前山东省年度放流省级财政达1亿元以上。为加强和规范增殖放流工作,2003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工作的通知》,2009年农业部颁布实施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增殖放流工作。2006年国务院颁布《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此后增殖放流遍地开花;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党的决议首次提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提出,要“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开展重要水域增殖放流活动”;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生态文明建设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增殖放流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放流成效。近年来,我国持续大规模开展增殖放流,取得了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促进了渔业种群资源恢复。通过持续放流,我国严重衰退的重要经济渔业资源得到了有效补充,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海蜇等大宗放流物种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秋季渔汛,2010年黄渤海秋汛中国对虾产量达6016吨,中国对虾资源基本恢复到八十年度中期水平。效果评价表明,放流对山东海域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金乌贼总资源量的贡献率分别为99.65%、39.29%和21%以上,参与回捕的中小马力渔船单船最高日产中国对虾、梭子蟹、海蜇分别达2000公斤、1800公斤和15000公斤;浙闽部分近海重新出现一定规模的大黄鱼野生群体,长江口水域中华绒螯蟹苗种产量也由原来的每年不足1吨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内陆部分地区主要经济物种也有所恢复。图们江、鸭绿江等自然水域多年不见的花羔红点鲑、狗鱼、鳜鱼、大马哈鱼、滩头鱼等名贵鱼类又重新出现,2014年青海湖裸鲤资源量恢复到38000吨,是保护初期的14.6倍,渔业资源持续衰退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2.改善了水域生态环境。山东大力实施“放鱼养水”工程,开展“测水配方”试验,初步取得了“以鱼抑藻华”、“以鱼抑害贝”、“以鱼抑蚊蝇”、“以鱼净水质”四个板块的试验成果。科学试验表明,滤食性鱼类可转化水中氨氮,控制藻类过度繁殖,其在抑制水体富营养化和控制蓝藻暴发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已引起越来越多专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据专家测算,每生产1公斤鲢鳙鱼,可以从水中带出20.04克氮、1.46克磷、118.6克碳;每放养10万尾滤食性鱼苗,形成的生物碳汇相当于植树造林1公顷。据淄博市太河水库观测,投入鲢、鳙之后,水体透明度从2米加深到3.5米。据粗略计算,2005至2014年十年间山东省放流对虾、三疣梭子蟹、海蜇净移除碳量18902吨,相当于植树造林4974公顷每年的固碳量,净移除氮量、磷量分别为4478吨和753吨。




      3.促进了濒危物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014年,安徽省黄山区水产局在谭家桥、耿城、焦村、乌石等沿黄山周边峡谷溪流中发现大鲵,大鲵自然种群数量得到初步恢复,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泰山螭霖鱼是中国古代五大贡鱼之一,为保护这一珍稀物种,泰山市政府将农历六月十九确定为“泰山螭霖鱼增殖放流活动日”,建立了泰山螭霖鱼博物馆,经过多年持续放流,泰山螭霖鱼资源量明显增加,有效促进了以泰山螭霖鱼为主题的泰山旅游文化发展,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显著。



      4.促进了渔民增收、渔业增效。山东省自2005年实施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以来,2005-2015年全省累计回捕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海蜇等增殖资源49.5万吨,实现产值158亿元,其中回捕中国对虾2.5万吨,创产值29.6亿元,回捕三疣梭子蟹12.9万吨,创产值73.5亿元,回捕海蜇25.3万吨,创产值27亿元,直接投入与产出比分别高达1:11、1:35和1:25。莱州湾中小马力渔船仅回捕放流海蜇一项,在短短不到1周的时间里单船产值一般可达20-40万元,好的达到70-80万元,渔民增产增收非常明显。目前,回捕增殖资源已成为山东省2万多艘中小马力渔船约45万渔民群众秋汛的主要生产门路,沿岸渔民回捕增殖资源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2/3以上。据科研部门测算,浙江省内陆水域增殖放流对鱼产量的贡献率在50%以上,近5年来增殖放流的投入产出比为1:8,加上其他相关效益,累计增加社会总产值在20亿元以上。此外,增殖放流还直接带动了水产苗种培育、水产品加工贸易、休闲海钓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渔区和谐稳定。




       5.增强了社会各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各地通过海陆联动、上下联动举办大型增殖放流活动(仅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就先后与23个省级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了35次大规模增殖放流活动)、举办放鱼节、书画家专题笔会、长江珍稀水生生物展、志愿者签名、水生生物资源宣传进社区进学校、播放增殖放流公益广告、张贴增殖放流宣传画、发放增殖放流宣传手册等各种方式,大力普及增殖放流常识,宣传增殖放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参与广泛、反响良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共建生态文明家园”渐成全民共识和自觉行动,初步形成了“陆地植树造林,水域放鱼养水”的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格局。




二、存在问题

     (一)增殖放流的战略地位和法律地位依然不高。开展增殖放流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现代渔业五大产业—增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内在要求,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渔业主管部门地位和形象的有效抓手,更是资源整合的平台、渔业转调的载体。作为一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兴事物,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与陆地植树造林的战略地位相差较大,《渔业法》中有关增殖放流的条款和规定也很少,增殖放流的战略地位和法律地位依然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增殖放流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增殖放流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增殖放流管理技术性很强,涉及生态、渔业资源、渔场环境、水产养殖等多专业学科,具体组织落实必须有专门机构和足够的专业人员,不断总结经验,方能取得实效。目前,我国除山东、辽宁外(山东的专管机构是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辽宁的专管机构是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局),省一级基本没有负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专管机构,多数由各级渔政机构兼管,仅靠相关处室、单位一两个人抓,难以见效,且部分地区增殖放流工作简单粗放,重形式、轻效果,影响了我国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增殖效益。

      (三)增殖放流规模依然不大,多元化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增殖放流发展水平和质量与现代渔业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任务要求还不相适应,增殖放流的投入规模与我国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的现状相比,与广大渔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殷切期盼相比依然不够。国家层面每年只有3亿元左右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政府除山东省外基本都未将增殖放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绝大部分省份增殖放流经费仅来自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各地征收的部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罚没的渔业资源补偿费资金规模十分有限,增殖放流资金渠道单一、规模很小,难以为继;尚未建立水生生物资源生态补偿制度,部分地区虽有尝试,但浅尝辄止,未用制度固化,效果不佳。

      (四)增殖放流的品牌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高度重视增殖放流宣传工作,每年都举办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取得了可喜效果。近年来,全国合力宣传打造6月6日放鱼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的看来,增殖放流的整体宣传力度仍然不够,部分地区仍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尚未形成整体宣传合力,导致增殖放流宣传的力度跟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舆论需求相比,与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的迫切要求相比依然不够,全社会共同建设水域生态文明的热情还未被充分调动起来。增殖放流还没有形成像陆地“植树造林”一样广泛的社会影响,陆地有“植树节”,水域无“放鱼日”,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赢取各界支持。

      (五)社会放流亟需科学规范和引导。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以企业集团、宗教组织及其他各类民间社会团体、个人自发组织的社会放流(放生)风生水起、蔚然成风,社会力量已成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多数民众因不了解增殖放流的基本知识,无序盲目放流(放生)乱象丛生,海陆种互放、南北种互放等现象屡见不鲜,大菱鲆(俗称多宝鱼)、清道夫(又名吸盘鱼、琵琶鱼)、克氏原螯虾(俗称小龙虾)、红耳彩龟(俗称巴西龟、红耳龟)大(小)鳄龟、牛蛙、雀鳝、锦鲤等外来种、杂交种放流(放生)屡禁不止,长江、珠江、黄河、松花江等江河水域频繁捕到外来物种、杂交种,存在很大生态安全隐患。农业部2013年公益性农业科研专项渔业项目调查结果显示,外来杂交鲤、镜鲤、锦鲫、杂交鲟、革胡子鲶已定居黄河下游河道,“生态杀手”红耳彩龟、克氏原螯虾、牛蛙在山东菏泽鄄城县至聊城东阿县河段渔获物中占有较大比例,鳄龟等频繁出现在淄博高青县至东营垦利县河段,进一步加重了生态环境本已十分脆弱、土著鱼类极度濒危的黄河水域生态系统的风险。社会放流(放生)问题关乎生态安全,应高度重视,未雨绸缪,提前介入,争取主动。

      (六)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对增殖放流而言,稳定的苗种供应是活水源头和前提保障。目前,日本全国设有80处大型栽培渔业中心(其中国营16家,都道府县64家),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供苗,这是日本增殖放流能够保持国际领先水平的重要保障,山东省通过设立渔业增殖站(省市级增殖站200多处)进行供苗的方法与之异曲同工。但除山东省外,目前多数省份是通过政府采购苗种进行放流,此法弊端很多,既不符合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和繁育特点,采购时限长,行政成本也很高,不利于苗种稳定供应,不利于苗种生产全程监管,苗种的种质安全和质量数量无法得到根本保障,放流效果大打折扣,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机制亟需改革创新。

      (七)增殖放流的科技支撑力度依然不够。增殖放流是水产养殖、渔业资源、渔业捕捞、环境保护、生物技术、渔业管理及新兴技术等学科领域的综合应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生物工程,更是一项新兴事物。为确保生态安全并取得效益,宏观上须制定总体规划、开展资源本底调查、建立生态安全保障机制、建立综合效果评价机制来引导推动,微观上需要研究生态放流量、适宜放流种类、最佳放流规格及时间、科学计数运输投放方法等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这些都需要通过大量的基础研究来支撑,但目前我国增殖放流相关工作还缺乏科学、系统、长期的研究,与日本等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如日本大马哈鱼放流研究就涉及打捞亲鱼、人工孵化鱼苗、开始洄游时间、洄游路线、饵料生物、放流技术、跟踪监测与评估以及研究全球气候变暖、海洋流系、海冰分布对大马哈鱼生长和放流回捕率的影响等内容,非常系统全面。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放流工作还是凭经验开展,存在较大盲目性,亟需进一步提高增殖放流的科技含量。

       (八)增殖放流资源管护力度需加强,渔业环境依然严峻。多数地方重放流、轻管理,有的地方还存在“一放了事”的思想,影响了增殖放流实际效果。增殖放流资源管护仅靠短期的海洋伏季休渔和江河湖泊禁渔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延长保护期、建立增殖保护区、改革现行渔具渔法、建设保护型海洋牧场等方式,继续加大增殖放流资源管护力度,增殖放流效果才能逐步凸显。此外,2015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海水环境污染依然严重,冬季、春季、夏季和秋季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分别为6.7万、5.2万、4.0万和6.3万平方公里。渤海海域众多经济鱼类的产卵、索饵场污染仍很严重,特别是产卵场遭受严重侵占和污染。河流排海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陆源入海排污口达标率仅为50%。河口和海湾生态系统仍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这些因素都在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三、建议与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增殖放流的战略地位和法律地位。增殖放流是现代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一环,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建议国家借《渔业法》修订之机,将增殖业单列一章进行全面、系统阐述,而非仅作为一条款,充实增殖放流有关条款,进一步提升增殖放流的战略地位和法律地位。同时,建议国家举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颁布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表彰先进,提振干劲。



    

      (二)设立全国增殖放流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增殖放流专管机构。一是成立由水产养殖、渔业资源、渔业捕捞、增殖养殖工程、渔业环境与生态、生物技术、渔业疾病防控、渔业标准化、渔业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全国增殖放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对全国增殖放流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对全国增殖放流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对全国增殖放流发展规划、关键技术攻关立项、放流生态安全防控、种质遗传多样性维护等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论证意见;对全国增殖放流效果进行科学系统评价,并及时提出管理政策调整意见;根据国内外增殖放流发展趋势,开展超前性、预警性研究,提出增殖放流科学化发展方向与对策,确保增殖放流科学可持续发展;二是建议省一级设立增殖放流专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一级成立增殖放流专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由专人组织实施和管理,不断提升增殖放流工作专业化水平。专管机构要真正做到专管,避免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三)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持续壮大增殖放流规模。建议尽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费和损失赔偿费、水生生物资源生态补偿费、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燃油补贴调整资金、社会捐助、放流基金、公益众筹、国际援助等为重要补充的增殖放流资金多元化投入长效机制。一是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对在增殖放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省份,中央应加大放流资金倾斜支持力度;二是建议国家借燃油补贴政策调整之机,加大对增殖放流的投入;三是《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相继出台,生态文明建设首入五年规划,建议以此为契机,尽快固化水生生物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将征收的生态补偿金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四是拓展筹资渠道,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广泛参与,成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基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




      (四)设立“放鱼日”,凝聚起人人都是“海上粮仓”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者的共识。为增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家园”的全民生态共识,积聚向上向善的社会正能量,建议国家在前期全国集中力量打造放鱼节的工作基础上,借鉴日本设立“富海节”的做法,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继续争取全国人大将每年的6月6日设为我国的“放鱼日”,凝聚起人人都是“海上粮仓”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者的共识。同时,要创新宣传方式,利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精心制作公益广告在央视等主流媒体集中播放,聘请有影响力的资源养护形象大使,将放鱼文化、放生文化、垂钓文化等渔业文化有机融合起来,倡导“钓大放小”、“钓放统一”,切实将增殖放流打造成像陆地植树造林一样的政府引导、各界支持、全民参与的大型社会公益活动,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环保行动、民生工程、公益事业和向善之举”。



   

      (五)加强对社会放流(放生)的科学规范和引导,确保放流生态安全和效果。强化渔业生态安全管理,规范社会放流(放生)行为,防止外来水生生物入侵,是建设水域生态文明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为顺应社会放流(放生)需求,科学规范、引导社会放流(放生),确保放流(放生)生态安全,建议:一是创新管理体制,国家尽快成立中国渔业协会增殖放流分会,地方也相应成立基层放流协会(或分会),广泛宣传、普及增殖放流常识,科学规范、引导增殖放流(放生)行为;二是建立与宗教主管部门、社会放流组织、放生团体的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社会放流管理经验;三是建议将增殖放流(放生)工作与水域生态文明建设、休闲海钓基地建设、休闲渔业示范区建设、休闲渔业公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国家和地方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典型水域、旅游资源丰富的地点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一批集渔文化宣传、资源养护知识普及、休闲旅游、社会放流(放生)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放鱼台,搭建社会放流(放生)平台,满足社会放流(放生)需求,确保放流(放生)生态安全。在放鱼台建设方面,广东省和山东省已有先例,可资借鉴。四是规范放流(放生)苗种供应渠道,集中创建推介一批社会放流(放生)苗种供应基地,定点生产社会放流(放生)专用水生生物健康苗种,确保放流(放生)生态安全。五是潜心研究,明确增殖放流(放生)主管部门(监管方)、单位或个人(捐助方)、协会或中介机构(第三方)、苗种供应单位(如增殖站、增殖示范基地等)等各方权责,创造性开展社会放流(放生)工作。六是建立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入侵监测预警防控治理体系,研究外来物种上岸后续处置和管理等问题。





     (六)创新增殖放流供苗方式,打造专业化增殖放流苗种供应队伍。借鉴日本栽培渔业中心放流和山东省渔业增殖站供苗的经验与做法,有条件的地区都要通过设立渔业增殖站或增殖放流示范基地的方式采购放流苗种,稳定苗种供应来源,强化苗种生产监管,提高苗种供应质量,确保放流生态安全,推动我国增殖放流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发展;建议国家或省级安排专项资金,集中优势资金和力量,在全国高起点、高标准创建一批国家级或省级增殖放流示范基地,打造专业化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队伍。这些示范基地除完成政府安排的放流任务外,同时还肩负社会放流(放生)苗种供应基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宣传教育基地、增殖放流技术孵化和协同创新基地等责任,示范带动全国增殖放流工作,使增殖放流成为现代渔业的强有力支撑和重要推动力量,进一步提高增殖放流工作的显示度和贡献率。



      (七)加强增殖放流科研攻关,全面提升增殖放流的科技含量。增殖放流事业必须紧紧依靠科技。日本增殖放流事业之所以能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关键在于其精细化、长跨度的基础性研究,部分放流物种跟踪、监测、评价时间甚至长达40多年,并根据研究结果及时调整对策。建议国家和地方继续加大对增殖放流研究的投入,系统研究、精准发力。一是开展增殖放流基础性研究。重点开展渔业资源本底调查,开展放流海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动态监测研究,摸清资源家底和养护需求;解决“六个放”问题,即放什么物种,放多大规格,放多少数量,在哪放,何时放,怎么放。二是开展增殖放流生态风险防控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大规格、低成本、健康放流苗种技术开发,放流苗种种质快速检测研究,放流苗种的遗传、生理、生态特性研究,最小亲体数量研究,监测评估放流群体对野生群体的生态学、遗传多样性及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等。要将生态安全防范摆在更加重要的突出位置,不仅要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放流物种质遗传多样性和放流生态安全。三是开展其他关键性技术攻关。开展大叶藻等藻类移植增殖试验、海底森林营造技术、综合性海洋牧场构建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增殖放流示范基地,成立增殖放流技术孵化和协同创新中心,就放流关键技术进行精准攻关,进一步提升增殖放流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八)加大渔业环境综合治理和渔业资源管护力度。转变重放流轻管理的观念,一是建立区域性的地方政府间渔业环境综合治理和渔业资源管护协调机制,采取统一行动,共同促进渔业环境和渔业资源管护工作。二是研究完善现行休渔制度。逐步延长休渔时间,就目前的渔业资源现状和渔船实际作业时间来看,黄渤海伏季休渔期可调整为5月1日至9月15日,建议国家统一组织论证;同时,扩大休渔类型,限制并最终禁止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作业方式。按照渔业法确定的禁渔期制度,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育肥场、洄游通道设立常年禁渔区或划定不同时段的禁渔期,最终建立起常年休渔,根据不同物种选择性限额捕捞的现行渔业资源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渔政机构对增殖放流前中后的无缝隙监管。四是将增殖放流与各类保护区建设、人工鱼礁建设、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海钓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综合立体养护效果,提升增殖放流工作成效。




【来源公众号:一棵树海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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