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喝酒却致人饮酒过量死亡,近年来这样的事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个人的酒量还会随着心情、环境等因素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也只是相应的。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件来看,今后作为请客喝酒的组织者,尽量少在酒桌上劝酒,同时对醉酒离开的客人应尽到安全护送义务,避免发生意外。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 图片来源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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