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jcflower 于 2012-9-13 09:16 编辑 其实想解决这个问题也好办!就是把风险转给以前的旧公司! 如果金额不大,比如百十来万的话,做个注销前日期的函,再让他们开个函日期以后几天的收款收据(付现)安个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完事。 以后解释就是清算没有资金,清理债权时要现金用于清理事项。至于收据与付款日期不符的事情,解释为,老板当时不同意付现,后来比如政府人员、各大局人员找老板后给付的。 对方也可解释以前的人员都不干了走人了,具体事情不太清楚等。 应该不会有大麻烦! 虽然这么做不是正常财务处理事情的方法,但关键是你正常的走不通! 看看其他高人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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