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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指南在这里

 源源不断 2016-11-22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将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全区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意见》中明确指出,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全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两种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与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经本人(法定监护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和本人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实行分散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市、县(区)儿童福利机构。

  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此外,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即将年满16周岁面临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帮助其申请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不断档。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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