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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间折抵

 幸福快乐mw 2016-11-24
条文

  第九十二条[处罚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间折抵]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实务问题

  1.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被依法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逮捕均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其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应当依法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刑事拘留、逮捕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但是,如果被拘留人被行政拘留与被刑事拘留、逮捕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的,则不能折抵。如,被拘留人因盗窃被依法行政拘留,其在被行政拘留前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依法逮捕的,其被依法逮捕的时间则不能折抵其行政拘留时间。

  刑法第41条、第44条、第47条规定,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罚的,都以“日”为计算单位。拘传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因其期限为12小时,不足1日,所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拘传的时间并不折抵刑期。鉴于此,我们认为,如果被行政拘留的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拘传的,其被拘传的时间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2.继续盘问、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一种临时性审查措施。本法未将其界定为强制措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传唤,是公安机关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措施。传唤只是一个动作,本身并没有期限,本法只是对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虽然继续盘问和传唤后的询问查证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一种调查措施。同时,继续盘问和传唤后的询问查证的法定时限都不是以“日”为单位,而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一旦排除或者证实被盘问人、被传唤人的违法犯罪嫌疑的,就应当立即解除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995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继续盘问的时间是否折抵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问题曾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的,其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因此,我们认为,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而被继续盘问以及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3.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决定的行政拘留时间,如何处理?

  本法对此没有规定。公安部经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于2004年3月4日印发的《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4]1号),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①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的,则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②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依法被决定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已经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不再给予国家赔偿。

  4.因同一行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否折抵被行政拘留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未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先行羁押措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判决之前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其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时间不折抵刑期。鉴于此,我们认为,对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时间,也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但是,如果被拘留人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被变相羁押的,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被变相羁押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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