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操作程序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程序
一、行政许可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
二、行政许可时限
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行政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文件(保安服务许可证)、送达、报送。
(一)受理
1、受理窗口
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
2、申报材料
(1)填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表》。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4)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7)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9)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10)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下四项仅申请设立(增设)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
(1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1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1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1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以下四项仅申请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1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17)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18)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19)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条例》和《办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查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服务范围的合理性;对资金来源、人员、设施、设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签字,报省公安厅审批。
(三)审定。
由省公安厅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审核材料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制作行政许可文件。
由省公安厅制作保安服务许可证。
(五)送达。
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六)报送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程序
一、行政许可名称
《保安培训单位》
二、行政许可时限
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文件(保安培训许可证)、送达。
(一) 受理
1、受理窗口
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
2、申报材料
(1)填写《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
(2)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师资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保安专业师资格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6)其他师资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保安培训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8)开展保安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9)教学、师资、学员、财务、卫生、安全、设备管理等制度。
3、公安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条例》和《办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查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服务范围的合理性;对师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签字,报省公安厅审批。
(三)审定。
由省公安厅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审核材料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制作行政许可文件。
由省公安厅制作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证。
(五)送达。
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申领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3)初中以上学历;
(4)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5)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申领程序:报名、审核、政审、考试、发证。
(一)报名
1、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本辖区市(县)局、分局治安部门或无锡市保安协会报名。
2、填写《保安员证考试报名表》。
3、提交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4、县级公安机关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等。
(二)审核
1、市(县)局、分局治安部门和无锡市保安协会对照《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符合条件的开具《保安员考试报名受理回执》,
(三)政审
1、由申请人持《保安员考试报名受理回执》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受理报名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向申请人开具《保安员考试报名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3、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考试费。
(四)考试。
1、受理报名的公安机关上报市局治安支队确定考试时间。
2、受理报名的公安机关核发准考证,并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考证。
3、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五)发证
1、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核发保安员证。
2、市(县)局、分局治安部门及无锡市保安协会通知申请人领取保安员证。
备案材料和程序
保安从业单位备案材料和程序
一、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3)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二、跨区域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备案
跨区域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备案登记表》。
(2)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
(5)服务项目负责人保安师资格证书或者保安员证复印件。
(6)《保安员花名册》和保安员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下四项仅跨区域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8)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复印件。
(9)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10)防暴枪明细单及持枪证复印件。
(11)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三、自行招录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市(县)局、分局备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登记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表》
(5)《保安员花名册》
(6)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7)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四、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6)分公司负责人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8)分公司负责人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9)分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10)分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11)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12)分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13)分公司《保安员花名册》和保安员证复印件保安从业单位提交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出具《保安服务备案受理通知书》。
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2、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3、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4、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6、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7、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8、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备案情况;
2、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5、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6、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7、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8、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2、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3、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保安服务监督检查程序
1、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3、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4、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