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6年 第7号 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予以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3.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4.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5.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 7.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含能材料测试评价中心 10.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 11.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 附件: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及参数检测能力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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