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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 实务派

 刘锡春律师 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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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的发展,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形越来越多,实务中遇到最多的就是以办事处、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对外招聘员工的现象。而这其中大部分的办事处或分公司并没有在当地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存在大量企业异地用工的情况,这给后续的劳动纠纷处理带来许多的不确定性。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就好好聊聊这一话题。


互联网电商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新型的SOHO(Small Office Home Office,即“居家办公”)办公模式,劳动者在接受这种全新工作模式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在社保、公积金标准的法律空白问题,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如何从法律层面上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愈显重要。


举案

被申请人F市某公司聘请申请人郭某作为国内业务部X市、Q市、Z市的区域经理,并由申请人担任该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被申请人并未在X市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申请人系在其X市家中办公,所有办公设备及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转账至申请人的银行卡上,提成的奖金由申请人到F市领取现金。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F市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被申请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决定将本案移交F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X市还是F市? 


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则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一致,则单位所在地为同一个地点。

    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但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则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为单位所在地。

    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该地与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是相一致的。


在以上案例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即为F市,即F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


那么,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同样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而在本案中,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为X市,但仲裁结果却认为X市并非合同履行地。其主要判决依据为:


首先,申请人的工资系由被申请人从F市转账,提成的奖金也由申请人至F市领取,即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地为F市;


其次,虽申请人主张其在位于X市的家中办公,但该地点并非被申请人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且该场所中的所有设备及费用均并非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该地点不应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


再次,申请人的岗位为“区域经理”,工作职责为负责包括X市、Q市、Z市在内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该工作职责与在X市家中办公并无实际联系。


可见,仲裁委员会确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时不仅要看用人单位注册地,还要从劳动者办公地点、劳动者工资发放地、办公地点提供者、场所与岗位职责是否具有密切联系等角度综合考虑。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第10个问题: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 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可见,上述案例中若适用北京市的规定,则郭某办公的X市居住地亦符合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条件。


在工资等适用标准的规定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其约定。”


不过,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种类和缴费比例应适用何地的标准,这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可操作性来看,还是应适用实际工作地的标准。


——今日小结——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都按照劳动合同中履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要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以根据约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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