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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真相!关于湖北经视播出“千万保险金 荆门保险公司抱团拒赔”电视片紧急情况报告

 老鬼哇事 2016-11-27



一、保险行业协会综合各会员公司的意见对受害人周华存在骗保的嫌疑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正常不过。问题是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法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已经不能认定周华存在骗保的嫌疑,那么各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不予赔付保险金。就算这种“淹死”是周华的故意行为——自杀。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周华2016年06月03日发现死亡,2014年06月04日以后成立的人身保险不赔付,但是周华自2000年以后至2014年06月04日以前成立的人身保险应予赔付。而不是一概拒赔。保险公司如果说周华“自杀”,不予赔付,问题是有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周华2015年08月29日有过一次交通事故后购买高额保险,以及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等等在保险业再正常不过。像汶川大地震,唤醒很多中国人的风险意识,很多人积极主动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在看到身边的人发生大病或意外时(包括自己)等等不可预知的风险,选择保险无可厚非。购买保险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人员结构可能发生变化,投保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再正常不过,也是《保险法》赋予投保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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