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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TNT的图书馆 2016-11-2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一、总结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不开除,交通肇事罪不一定。)

1、判处拘役、管制的可以不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总结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开除。(醉驾亦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第二十二条: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划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何理解“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废止后,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处分。

  1、上述两个通知中提到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2、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如何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处分?

  答: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2条和第50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两个通知中提到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参照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是已达到应当给予处分的程度。二是参照给予处分的人员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而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是必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相类似的条款去定性处理,即参照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某一条款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要件除主体不同外,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必须相同。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 (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不再参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局、监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进行处分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如何给予处分缺少法律依据。经人事部、监察部研究,现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问题通知如下:

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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