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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利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汇编--机电与金属结构

 沧浪之水eric 2016-11-28


5 机电与金属结构


5-1 电气

5-1-1《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987-2014)
a6.1.3 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本规范第 6.1.1 条、6.1.2 条规定时,应设置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 0.3m
2 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边长及两端各加 1.0m 之和;
3 与油坑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
b) 6.1.4 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 4.1.2 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且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0.8m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 5.0m 以内的防火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0m 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 3.0m 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 A1.50 防火门或 A1.50 固定式防火窗。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c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5-1-2《小型水力发电站自动化设计规范》SL229-2011
a)3.1.2 水轮发电机组自动控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0 在机组控制屏上应设紧急事故停机按钮,采用硬接线方式分别关闭进水阀(快速闸门) 、启动紧急停机电磁阀(事故配压阀) 、启动事故停机流程。
b)3.2.6 快速闸门应在中控室设置紧急关闭闸门的控制按钮
5-1-3《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SL311—2004
a) 3.1.11 在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应不大于电器端子允许的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 3.1.11 的规定。

表 3.1.11 导体和绝缘子的安全系数

类别

荷载长期作用时

荷载短时作用时

套管、支持绝缘子及其金具

2.5

1.67

悬式绝缘子 a及其金具

4

2.5

软导体

4

2.5

硬导体 b

2.0

1.67

a: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对应于1h机电试验荷载。
b:硬导体的安全系数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其安全系数应分别改为 1.6和 1.4。

b) 4.1.1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不小于表 4.1.1 的规定,并应按图4.1.1-1、图 4.1.1-2 和图 4.1.1-3 校验。

4.1.1-1 屋外A1、A2、B1、D值校验图

4.1.1-2屋外A1、B1、B2、C、D值校验图

4.1.1-3屋外A2、B1、C值校验图




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 2.5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c) 4.1.2 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净距,应根据表 4.1.2 进行校验,并应采用其中最大数值。



d) 4.1.3 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 4.1.3 的规定,并应按图4.1.3-1 和图 4.1.3-2 校验。

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 2.3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e) 4.1.4 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系统标称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系统标称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f) 4.3.5 屋内外配电装置均应装设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及联锁装置。
g) 4.4.8 厂区外的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四周应设置 2200~2500mm高的实体围墙;厂区内的屋外配电装置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应不小于 1500mm。
h) 7.0.1 配电装置室的建筑,符合下列要求:
1 长度大于 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长度大于 60m时,宜增添一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
3 配电装置室应设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1-4 《水利水电工程厂(站)用电系统设计规范》 SL485-2010
a)3.1.5 有泄洪要求的大坝闸门启闭机应有 2 个电源。
b)3.1.6 对特别重要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泄洪设施等,如有可能失去厂(站)用电电源,影响大坝安全度汛或可能水淹厂房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应设置能自动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其容量应满足泄洪设施、渗漏排水等可能出现的最大负荷的需要。
5-1-5《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计技术规范》 SL511-2011
a)3.6.10 屋内外配电装置均应装设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及联锁装置。
b)3.7.5 有泄洪要求的大坝闸门启闭机应有 2 个电源。
c)3.7.6 对特别重要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泄洪设施等,如有可能失去厂(站)用电电源,影响大坝安全度汛或可能水淹厂房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应设置能自动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其容量应满足泄洪设施、渗漏排水等可能出现的最大负荷的需要。
d)3.10.6 各场所照明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照明器具安装高度低于 2.4m 的场所, 如水轮机(水泵) 室﹑发电机(电动机)风洞和廊道等,应设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或采用 24V 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4 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应采用 24V 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e)3.11.8 电缆隧道每隔 60m 处、电缆沟道每隔 200m 处和电缆室每隔 300m2,均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防火分隔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非燃烧材料。防火分隔物两侧各 1m 的电缆区段上,应采取防止串火措施。防火分隔物上设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f)3.11.9 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可用防火网封堵,竖(斜)井中间每隔60m 应设一个封堵层(分隔物) ,进出竖(斜)井电缆的孔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非燃烧材料封堵。
g)3.11.10 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盖板缝隙处,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h)6.4.7 布置在地下或坝体内的主变压器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并应设置独立的事故通风系统。防火隔墙应封闭到顶,并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且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地下主变压器廊道应设有 2 个安全出口。
i)6.5.18 厂区外的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四周应设置 2.2~2.5m高的围墙;厂区内的屋外配电装置四周应设置围栏,其高度应不小于 1.5m。
j)6.5.20 屋外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部或下部,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 屋内配电装置裸露带电部分的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照明或动力线路跨越。
k)6.5.21 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 应按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5-1-6 《光伏提水工程技术规范》SL540-2011
a) 4.11.1 系统有下列情形时需要防雷:
1 光伏提水系统安装在空旷野外或超出附近建筑物高度时需做防雷设计。
5-1-7 《水利水电工程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规范》SL561-2012
a) 2.0.15 户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2.0.15 的规定。
表 2.0.15 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的安全系数

类别

荷载长期作用时

荷载短时作用时

套管、支持绝缘子及其金具

2.50

1.67

悬式绝缘子及其金具

5.30

3.3

软导体

4.00

2.5

硬导体

2.00

1.67


注 1: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额定机电破坏负荷。
2: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其安全系
数应分别改为 1.60 和 1.40。


5-2 金属结构

5-2-1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14
a)5.5.53 焊接成型的钢管应进行焊缝探伤检查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值不应小于 1.25 倍正常工作情况最高内水压力,也不得小于特殊工况的最高内水压力。
b)
8.1.4 潜孔式闸门门后不能充分通气时,应在紧靠闸门下游孔口的顶部设置通气孔,其顶端应与启闭机室分开,并高出校核洪水位,孔口应设置防护设施。
5-2-2《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74-2013
a)3.1.4 具有防洪功能的泄水和水闸系统工作闸门的启闭机应设置备用电源。
b)3.1.9 当潜孔式闸门门后不能充分通气时, 则应在紧靠闸门下游的孔口顶部设置通气孔,其上端应与启闭机室分开,并应有防护设施。
5-2-3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 SL281—2003
a) 6.1.4 钢管抗外压稳定计算见附录 A、附录 B。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列各值:
1 明管:钢管管壁和加劲环为 2.0;
2 地下埋管和坝内埋管:光面管和锚筋加劲的钢管管壁为 2.0;用加劲环
加劲的钢管管壁和加劲环为 1.8。


b) 10.1.1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安全监测:
1 12 级压力钢管;
2 电站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 100MW 的压力钢管;
3 管径 D4m,或作用水头 H100m,或 HD400m2 3 级压力钢管;
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理论和方法的压力钢管。
c) 10.2.3 首次安全检测应在钢管运行后
510 年内进行。以后每隔 1015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测。钢管运行满 40 年,必须进行折旧期满安全检测,并确定钢管是否可以继续运行和必须采取的加固措施。
5-2-4《升船机设计规范》SL660-2013
a) 4.3.14 垂直升船机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按整绳最小破断拉力和额定荷载计算不应小于 8.0,平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不应小于 7.0,钢丝强度等级不应高于 1960MPa。
b) 6.5.16
在锁定状态下安全机构螺杆与螺母柱的螺纹副应可靠自锁。
c) 6.7.5 顶紧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顶紧装置应采用机械式自锁机构,不应采用液压油缸直接顶紧方案。顶紧机构及其液压控制回路应设置自锁失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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