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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引入后 印花税计算依据变化很大 你多交税了吗?

 刘志日 2016-11-30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增设了“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的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资本公积”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

其实江苏地税的这一提醒很清晰,既然会计准则不要求你将其他综合收益透过资本公积相关科目合算了,也就不在构成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了,那么你赶紧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上的追溯调整,如果你在今年第一季度已经因此多交税了,我们认可,你来申请退抵税。请把握好机会。那么其他综合收益是怎么回事呢?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进行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规定,企业应当以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在利润表上单独列示各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并且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1)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者损失。(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4)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者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6)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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