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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四维空间809 2016-12-01

职工下班骑车回家,因雪后路面结冰摔倒身亡,家属与人社部门对簿公堂


单方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杜某在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由于雪后路面结冰不慎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1月8日,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是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杜某家人以杜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山东省聊城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后,聊城市人社局以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杜某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工伤认定。


  杜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杜某系下班途中摔倒死亡一事,双方均予以认可。其摔倒原因是雪后路面结冰滑倒,杜某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其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虽未对杜某摔倒死亡之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杜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杜某骑电动自行车因雪天地滑摔倒死亡属于交通事故。


  据此,东昌府区法院认定,杜某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聊城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聊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原审第三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认可杜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的情况下,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杜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履职,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对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程度作出衡量判断。必要时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作为依据,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而不能简单地要求申请人提供职工在事故中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明。

 

四维空间按注:启示1、单方的事故也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2、意外事故也可能是交通事故。3、意外事故必然是非当事人的主要责任事故。
         但:1、关键是工伤认定部门能否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认定工伤行政案件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或是否能理解为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径直进行交通事故实体审查,即该条是否已授权工伤认定部门具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调查权及责任认定权。并且应具备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认定权,即有认定是过错责任还是意外事故及责任大小的能力。2、最高法院有没有对某些行政部门授权的权力?行政部门之事实责任认定的权力本身有多大的范围?3、工伤认定部门就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力是否超越了工伤认定部门本身设置的权力呢?
        本人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应该同本机关相关的决议相匹配,其对相对人责任的认定也应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依据。正如行政先行事项一样,法院在某些领域是要谦让的,不能超过本身的行政审判权而直接对行政权予以干涉。法院只是对行政决定进行审判监督。不同行政部门也不能越过权限作出本应由其他部门作出的结论。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必须由交通事故主管部门进行。在交通事故主管部门未作出结论的情形下,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欲对其相对人工伤与否作出认定,则只能根据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认定部门未作出决定的事实,采用推定举证方式,认定为“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受害者未履行及时报案义务,而认定其承担先义务责任。当然“及时与否”应以是否改变认定责任现场为根本。再之,是否由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是过错事故还是意外事故定要从认定的能力去考察。对于单方交通事故而言,本人认为,判断过错大小或是意外事故虽是法院裁判中的司法意义上的判断,但又是常规的一般人意义上的事实判断,在最高法有解释的前提下,我们理应尊重,故而,工伤认定部门对比较简单的司法意义上的判断应该是准许的。包括对“交通事故”本身的判断也在于此。但对于单方交通事故排除意外情形之外,一般均应认定为受害人本人未谨慎驾驶而自负主要责任。也有因为道路路障未明示,挖空,突然施工,石砂不当散撒等情形时,应属非受害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此等类型赋予工伤认定部门自由判断责任也不为过。同时应区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如在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未戴安全头盔,但引起交通事故并不是因未戴安全头盔之原因,故而,应注意区分,在工伤认定中应考虑的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从而认定的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工伤与否是看此种责任而定的。而未戴安全头盔引发赔偿结果的加重是侵权损害赔偿时应考虑的民事过错责任。在现行理论的指引下,一般认为两种责任(即侵权过错责任赔偿与工伤无过错赔偿)属不同法律部门之规范并不交叉,故而赔偿是并行的。即伤者可依据不同法律请求双向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责任认定方面还应区分事故发生的责任与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两种责任是不对等的。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认为车辆方违规定造成了骑摩托车方摔倒应负主要责任,但因为骑摩托车未戴头盔而造成头部主要伤害的,其结果应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而对结果赔偿责任的大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对责任予以调整的。在工伤认定的场合,因需判断“是否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关注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而非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划分。即交通事故划分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起作用的因素,并不关注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而结果承担责任的划分需综合分析发生时的所有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正因为如此,单方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因为公路瑕疵(在路中不当埋设障眼钢筋、路中有挖掘的涵洞等)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事故,该种事故应不属于交通责任事故,但对受害人来说是交通意外事故。即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与侵权责任事故之竞合,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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