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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直击股东痛点:最实用公司章程设计(三)

 法学小笨笨 2016-12-02

 

 

由于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缺乏操作性等引发大量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发展。因此,公司章程的合理设计是公司长久持续发展的命脉,是创业者、投资人、企业法务以及律师都必须深入学习研究的课题。本期为大家献上《直击股东痛点|最实用公司章程设计》系列文章第三篇。


二十六、股东会职权【法定必备条款】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股东的提案;


13.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投资事项;


14.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的合同;


15.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特别审计;


1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邓律提示,股东必看:

 

1、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关非执行机关。股东会是众股东对公司重大决定作出最高意思决定的权力机关,一般不负责具体事项落实,不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负责具体业务执行和日常事务处理。


2、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前述第(一)到(十)的股东会职权属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其他职权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设定。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缩减股东会职权。


3、有限扩大股东会职权。《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职权自定义的空间,考虑到公司事务的执行效率成本,建议章程仅将股东会决策事项限定在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务方面,避免决策难度过高影响企业运营。


4、明确股东会与董事会决策权限,避免行权冲突。我国公司法基本上采用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与董事会是上下级关系,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股东会职权第(1)项“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第46条董事会职权第(3)项“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或存在职权冲突,为避免冲突产生,可将该项职权上收于股东会或下放给董事会行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5条第37条第46条


二十七、公司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必须经代表(或出席会议)(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1.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2.单笔投资、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的投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投资、担保。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邓律提示,股东必看:

 

投资、担保所涉事项重大,可在公司章程中单独进行规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6条


二十八、股东会会议【法定必备条款】


1.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2.定期股东会每年召开次,召开时间为:_______。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


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监事)提议;


④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⑤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邓律提示,股东必看: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年会,通常为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一般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召开;临时会议又称特别会议,是在定期会议之外,在公司发生法定、章定事由或者经过适格主体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便于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及时作出重大决策。


2、预设应当召集临时会议的情形。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与《公司法》相关规定抵触的情况下,预设必须召集临时会议的情形,如董事人数不足、公司亏损以及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0条


二十九、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法定必备条款】


1.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_____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_____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_____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_____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____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_____日内未作出反馈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_____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_____日内未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予以配合,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邓律提示,股东必看:

 

1、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2、完善股东会召集制度,保障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会议召集权与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的区别:


a.股东会议的召集权包括对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召集,股东会议的召集请求权仅针对临时会议而言。


b.股东会议召集权主体包括持股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成立的清算组;除了首次会议以及清算阶段股东会以外,召集权的行使有先后顺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只有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履行召集职责时才享有召集权。


c.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的行权主体包括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行使没有先后顺序。行权主体请求召集权人召集临时会议,请求能否满足取决于召集权人是否行使召集权(召集请求权人同时具备召集权的除外)。


4、明确界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含义:设定合理的反馈时间,股东会会议召集权人在此期间未作答复或拒绝召集会议的,视为召集权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


5、公司章程中可明确召开公司会议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条


三十、股东会的通知


1.召集人在定期股东会召开_____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_____日前以____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2.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通知发出后第____日视为送达。


3.公司应置备股东通讯录,包括股东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4.股东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公司变更通讯录,公司依照备案通讯录采用三种以上方式对股东进行通知的,视为公司已尽通知义务。


5.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提案及其具体内容;


③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邓律提示,股东必看:

 

1、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需尽到通知义务。公司章程可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对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进行个性化设定。


2、细化并完善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章程中明确规定临时会议通知人、通知对象、通知内容(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从而保证决议的合法性,避免或减少公司纠纷。


3、明确规定股东有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如因股东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公司变更通信录而导致公司无法与股东取得联系的,公司通过通信录记载内容采用三种以上方式对股东进行通知即视为尽到通知义务。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


三十一、股东会的召开


1、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后需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2、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委托权限。


3、股东会需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②会议主持人,出席股东或其他人员自然人姓名、职务或所代表的法人股东名称;


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总数;


④每个提案的审议经过、股东及代表发言要点;


⑤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⑥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⑦应当载入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邓律提示,股东必看:

 

1、股东会出席比例。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会的法定出席比例,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兼顾考虑决策效率和决策效果等因素,对股东出席情况作出要求,规定“只有在满足股东出席条件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才能合法召开,通过的决议才有效”。


2、委托参加股东会。《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他人参加会议,考虑到公司商业秘密等因素,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不可以委托公司或股东以外的人代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灵活设定股东出席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召开以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到场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可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需对每项决议内容表明态度,并由会议记录人将该股东姓名、出席方式、表决情况详细记录。

 

三十二、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2、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①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②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③修改公司章程;


④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____的;


⑤股权激励计划;


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①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②董事会(执行董事)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④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


⑤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公司年度报告;


⑦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⑧其他事项。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权总数。


6、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需对该决议事项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对该交易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存有争议的,可由股东会按照特别决议程序先行表决。


邓律提示,股东必看:

 

1、明确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法》第43条规定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却未明确该出资比例具体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公司章程对此事项可予以明确,表决权行使方式可以包括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一人一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2、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需尽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3、公司章程可对表决权行使进行量上的设定。如某个股东出资比例占50%,但其表决权比例可以大于或小于其出资比例。在计算表决权的时候可以乘以相应系数,实现其表决权的放大或缩小。


4、细化股东投票方式。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包括现场或非现场投票、本人或委托投票等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同时需要进行详细记录。


5、规定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公司法》对于出席股东会会议而对会议的程序瑕疵没有当场表示异议的股东能否提出决议撤销之诉没有详细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补充规定:已出席股东会会议且对会议程序没有当场表示异议的,无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条第43条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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