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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尽管理义务 业主受伤依法索赔|物业

 gzdoujj 2016-12-02

物业未尽管理义务 业主受伤依法索赔

2016年11月23日11:29 新浪司法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直接管理人,应保证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日前,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侵权案件。

  2016年5月25日早上,纵某发现其居住的某廉租房小区单元门口停放的电动车堵住了道路,不便通行,于是就选择从绿化带里穿过,绿化带内有四个污水排放井,纵某不知井盖有破损,行走至第二个污水井时,井盖板突然滑落,导致纵某坠入下水道,造成腹部等处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6月27日治愈出院。纵某认为萧县房产局系此廉租房小区的所有人,安厦物业公司受萧县房产局委托管理该小区,纵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之一,因小区内部设施问题受伤,萧县房产局和安厦物业公司应当负有一定责任。在与两家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的情况下,纵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物业公司负有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的义务,因其未尽管理职责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受害人是否系小区业主与否而不同。该小区实际管理人系安厦物业公司,对受其控制和管理小区内公共下水道窨及附属的井盖设施未尽到及时维修和管理义务,未能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带来安全隐患,导致居民不慎跌落,并造成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管理人管理责任缺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由安厦物业公司直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纵某依据廉租房的租赁合同认为廉租房出租方即产权人,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该小区的相关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或其他证据,导致在本案中无法直接认定事业单位法人萧县房产局系该小区廉租房的合法产权人,但作为出租房,其应保证提供的居住环境及设施安全无隐患,应与实际管理方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同时,原告一家已在此居住多年,应知晓物业管理规定绿化带内禁止行人通行,如有必要必须穿越绿化带时,其自身应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不仅违反了物业规定在绿化带内穿行,且在行走中未能仔细观察环境,忽视破损下水道井盖的安全隐患,致其不慎坠井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原告自身有一定过错。另外,原告在接受治疗时,采取保守治疗拒绝院方对症治疗,错过最佳时机,在未痊愈情况下即出院,导致又因腹部疼痛不适第三次入院治疗方得治愈,本院认为原告对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安厦物业公司承担纵某合理损失的大部分赔偿责任,萧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安厦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自身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来源:萧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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