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原创 | 三种类型合同的状态补偿方式有何不同?

 冬荣悦阅 2016-12-03
引言

       “合同状态”是合同签订时形成的多个要素的集合,这些要素包括合同文件、实施环境、实施方案、合同价格,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据,若其中的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则原有“合同状态”被打破,需按照合同规定重新调整产生变化的要素,促使“合同状态”回归平衡。


     “合同状态”的四个要素归纳为合同条件、外部环境和合同价格三个核心要素。其中,“合同条件”指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内容,包括双方的风险责任划分、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工期等等。


       合同签订之时,在外部环境的约束下,合同条件与合同价格处于平衡状态,形成合同的初始状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当合同约定之外的风险因素发生时,合同价格与合同条件不能平衡,合同的初始状态被打破,进而引起承发包双方之间的纠纷(绝大多数为价款纠纷);此时需要通过变更、签证、索赔等手段进行风险再分配,对原有合同状态进行补偿,使合同状态重新回归平衡。


不同类型合同的状态补偿方式

       按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类型合同的风险分担方式和特点不同,其状态补偿方式也不同。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应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选择适合拟建项目的合同类型。




>>>>

单价合同

       对于单价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进行工程量计量,经过双方确认后便可得到支付,因此单价合同通过历次计量与支付进行动态补偿。


>>>>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表现为一种风险包干合同,不包含合同状态变化的动态补偿机制,但其风险包干的范围(在合同签订之时)被限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变更则应进行价款调整,即总价合同已通过风险包干进行了事先补偿。


>>>>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将建设项目实际投资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酬金两部分。实践中,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商相应的报酬,即事后补偿。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几乎对建设项目所有风险都进行了补偿,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很小(即不存在风险边界),实际应用范围很小,因此本文主要以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为研究对象。


       基于前述合同状态补偿机理分析,将合同状态中“合同条件”这一要素划分为“合同工程”和“合同工期”。“合同工程”是指合同条件约束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实施条件、工作质量、施工工艺及施工顺序等。


  “合同工期”则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合同签订之时,在合同工程和合同工期以及外部环境的约束下形成合同的初始状态,当三者中一个或多个要素发生变化时,则合同的初始平衡状态被打破,此时需要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进行风险再分配,以促使合同状态重新达到平衡。


来源:《建筑经济》2016年 第9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