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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当工程合同与规范文件冲突时,怎么办?

 冬荣悦阅 2016-12-03

       合同是结算审核的依据和准绳,对工程结算价款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合同问题常常是结算中争议、诉讼的核心和关键。下面是合同存在的三大冲突,见招拆招!


1

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冲突

       个别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并影响到工程造价,施工单位以《合同法》及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解释顺序为依据,认为合同的解释权优先于招投标文件,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索赔。

对策:与招投标文件冲突的合同条款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由此可见,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属于该法律约束范围,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视为无效条款,依照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施工单位提出的根据《合同法》及合同约定,合同具有优先解释权与招标投标法并不矛盾,因为这里所说的合同是在完全合法的基础上而言的,合法是合同和合同条款成立的必要条件。从我国立法精神角度来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重新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条款,对未中标单位来说是不公正的,招投标也就失去了它原来的意义,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施工合同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拟制,当然,发承包双方可以就部分非实质性细节洽商,批准后纳入合同条款;合同承办人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条款内容,备案人员也应检查核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2

合同约定与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

       该项目全部实行图纸工程量包死,招标清单中对图纸的漏项漏量、工程量误差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清单规范)中明确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且明确为强制性条文,造成合同约定与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

对策:与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合同条款应尽量避免


       合同约定与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是否有效,目前在工程造价、法律界尚有争议。一些造价专家、法律人士认为清单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属强制性标准约束范围,“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故合同约定不应与清单规范强条冲突,否则视为无效条款;本文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等法律规定,只有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强条才具有强制性,清单规范中的强条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依据还有待完善或商榷。


       在实际工程中,为便于结算、减少重复性劳动等原因,固定总价合同在大中小工程中,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大型工程一旦漏项漏量,费用较多,会给现场管理带来巨大风险,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商品,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合作共赢的目的进行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不能无限度地压低经费,造价控制不是让施工企业不盈利、甚至亏本,而是控制合理利润,努力实现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的一个平衡。综合而言,建议凡大中型工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清单工程量误差达一定程度时,超过部分应予调整,如:清单工程量总误差超过总量±1%或单条清单子目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超过部分调整;或者漏量不调整、漏项按实调整等,既有利于减少扯皮争议,也便于工程实际操作,符合法律公平公正、合理分担的精神原则。


3

合同约定与当地政策规定冲突

       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所在地的政策规定难免发生变化,从而对结算审核工作产生影响。


      ①税金记取。营改增前,根据海南省规定,城市、县镇(含县级市)、镇以下等税率分别为3.36%、3.3%、3.18%,故海口市、文昌市(县级市)和龙楼镇的税金不应相同,而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各投标人投标时税金计取错误。


       ②规费问题。关于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海南省规定:计算工程造价时,按照人工工日×56.03(即定额人工单价)的29.5%计算,工程结算时,凭实际作业工人实际缴纳的费用,向建设单位结算。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奖励。海南省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浮动部分为施工奖励性质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评定结果分三个等级及奖励: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合格的奖励60%、优良的奖励100%。


       ④材料调差。文昌市主要材料信息价在招标时均按时发布,故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波动在±10%以上按信息价调差,但2012年后的施工期间商品混凝土材料信息价就鲜有发布,调差依据不充分。

对策:与当地政策规定冲突的合同条款应尽量减少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及结算审核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来处理。


       ①税金的记取:考虑到是固定总价合同,除施工期间海南省对税金有调整外,均按照投标单位中标税率计取,不予调整。


       ②规费问题:考虑到是固定总价合同,未执行海南省该规定。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奖励:统一按照合格的标准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浮动部分给予奖励。


       ④材料调差:考虑到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波动基本上未超过±10%,经双方友好协商,未予调整。


       在工程招标和合同拟定前,相关人员应熟悉工程实施地的政策规定,对政策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变化做好预研、预判,并在合同中明确,防止出现“水土不服”;开标时,组织由编标人或对施工图纸比较熟悉、精于造价的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清标,通过质疑,减少投标文件中的错误疏漏之处,避免结算争议。


来源:《工程经济》2016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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