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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QQ要求汇款 会计照办被骗

 songsgt 2016-12-04
“总监”QQ要求汇款 会计照办被骗
2016.10.10人民法院报
江红霞

    时间:2016年9月29日上午9时半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海瑞公司(化名)会计张某遭遇网络诈骗,将公司账户上的16万元分两次转入他人的个人账户。报案后,案件至今未侦破。海瑞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放

    张某退休前系海瑞公司员工,退休后被公司返聘为会计。2015年5月4日,张某QQ被盗,后找回QQ并修改了密码。5月6日上班后,张某在QQ上接到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的指令,要求其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后又以“钱不够”为由,要求张某从其个人账户转款。张某未经电话核实,便将公司账户的16万元和个人账户的9.5万元共25.5万元分三次转入王某个人账户。转款后,因与“李某”QQ联系再无回音,张某起疑并打电话向李某核实,方知被骗。

    张某和海瑞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16万元已被全部转走,9.5万元被冻结后退还张某。案件至今未侦破。

    海瑞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汇款之日起向其支付利息至实际赔偿之日,并由张某承担诉讼费。

    庭审现场

    庭审当日,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对劳动关系、事发经过无异议。审判长总结该案争议焦点为:该案是否应适用“先刑后民”,是否须中止审理?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应否就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应赔偿,赔偿数额应为多少?原、被告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激辩。

    “刑民并进”还是“先刑后民”

    被告当庭提交受案回执、报警回执各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被告认为,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因网络诈骗所致,诉请要求赔偿的数额就是诈骗金额,该案标的与网络诈骗案涉案财物相同,系基于同一事实,应适用“先刑后民”,中止该案审理。

    原告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但称“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该案是民事侵权案件,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网络诈骗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认为中止审理只有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案不适用“先刑后民”,应继续审理。

    “重大过错”还是“工作过失”

    原告当庭提交了公司制度汇编、诈骗经过、会议记录,称公司有明确的财务报销和支付制度,也从未向个人账户汇过款。事发前两天被告QQ被盗,导致信息泄露。被告作为财务人员未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在分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财务均表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核实指令付款人员身份,仅凭相同的QQ头像和名称,便将公司款项转至个人账户,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属重大过错。

    被告认可诈骗经过、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但称从未见过公司制度汇编,当庭提交视频资料、汇款凭证、QQ聊天记录,证明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曾多次通过QQ指令其付款,后补财务手续。“我怕付款不及时被批评,不敢核实。我确实违反了财务制度,但公司与集团公司两地办公,QQ指令付款、后补手续是常态,特定的工作方式和管理不规范是导致被骗的主要原因。”被告称,分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财务均未要求其拒绝付款。事发时指令付款的QQ头像和名称与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的一致,其已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不构成重大过错,仅为工作过失。

    原告否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被告QQ曾被盗不能确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且聊天记录不能全面反映是否电话核实等细节,同时认为视频资料、汇款凭证与案件无关。“即便因两地办公,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与被告在QQ聊天中沟通、指示过工作事宜,也不能成为被告的免责事由。”

    被告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在原、被告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被告违反财务制度、具有重大过错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系网络诈骗所致,应由公安机关追回。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用人单位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应承担经营风险,劳动者因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 “我一心为了工作,为了公司利益还把自己的9.5万元也转了。”被告委屈地表示,“转款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责任和风险都应由公司承担。”

    当日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当庭主持双方调解,被告要求原告承担50%赔偿责任即8万元,原告仅同意承担20%赔偿责任即3.6万元,双方均同意庭后继续调解。如调解未果,法庭将择期宣判。

    链 接

    筑牢网络安全的“防火墙”

    该案主审法官韩立军介绍,该案被告作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网络诈骗,给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引发了此次诉讼。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原、被告都是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因安全意识缺乏导致信息泄露,造成个人和单位财产损失的情形比比皆是。韩立军提醒,企业在日常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中,要严守管理制度,企业员工特别是财务人员更要牢固树立安全和保密意识,减少QQ、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使用,多采用电话、面谈等联系方式,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安全隐患。在电信诈骗频发的当前,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除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网络产品和平台提供者须强化联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外,还应增强全民网络安全的主体意识,时刻绷紧防盗防骗的弦,增强对虚假有害信息的辨识和抵抗能力,合理规避信息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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