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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权利如何保障

 律师帮订阅号 2016-12-05

同居期间财产权利如何保障


很多人说,自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离婚潮高涨、结婚潮渐落,不婚同居成了很多年轻人的首选。不结婚就没有风险了吗?

案例介绍:

莉娜是个时尚、前卫的女孩子,对早早步入结婚殿堂、相夫教子、业余时间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天天围着锅台转的姐妹儿很是嗤之以鼻。

潇洒自由如她,看着身边陆续有姐妹儿掉进离婚的坑里,不单失婚、离婚后还没有得到任何财产就更是不耻,所以她是打定主意誓死不婚的。但不婚不代表不爱,莉娜的男友可是走马观花、百花齐放的。

步入三十而立之年的莉娜玩累了,也想安定生活了,于是从众多男友中找了一个相对靠谱、踏实、对自己好的男友同居了。

同居男友确实对自己很好,两个人除了那一纸婚约,和正常夫妻无异。随着经济条件越来越好,莉娜想换套大房子住的舒适点,于是和男友商量再买一套三居室,把莉娜名下的这套二居室租出去。

因为莉娜作为单身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屋,再以莉娜名义购房就算第二套了,所以二人决定以男友名义购买三居室。三居室总价800万,莉娜出资400万、男友象征性出资50万,其余房款贷款,但均是莉娜主要偿还。

住上了新房子,两个人感情也挺好,男友提出想要个孩子,自由自在惯了的莉娜不能苟同,她可不想成为身材变形的黄脸婆,两个人因此留下了隔阂。又过了几年,男友觉得自己岁数也大了,应该留个后,再次认真而严肃的和莉娜提出生孩子的事情,遭到莉娜的一贯拒绝后提出了分手。

感情淡了自然就得分开,莉娜倒也没太大意见,可是在莉娜要求男友将三居室过户到自己名下时,男友却翻脸了。他认为这房子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子,虽然莉娜有出钱,他可以考虑作为借款还给莉娜,但三居室是绝对不会过户给莉娜的。莉娜面对突然变脸的男友也怒了:当时明明是说好借男友的名义,钱大部分都是自己出的,房子也是说归自己的,怎么一分手就颠倒黑白了呢?

律师解析:

看似简单的生活关系实际蕴含着无数的法律点,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据此我们可以判断,确认本案中三居室的归属需要明确三个前提:1、莉娜和男友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2、三居室的购房款是否是法律认定的“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3、双方购买三居室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名还是赠与或借款。这三点是判断房屋权属的关键点和核心点,而实践中则是需要有证据去一一证明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同居生活是私密的,如果没有提前做好安排和防范,一旦产生纠纷,提供证据的难度非常之大,很多人因为没有证据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打官司如同治病,如果病已入膏肓,即使是华佗在世也难以治愈,而打官司亦如此,如果没有任何证据,即使再有理也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同居并不是单纯的两个人生活在一起,还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利甚至孩子的权利,并非不婚就能避免所有的问题。通观司法实践,同居产生的财产风险并不亚于离婚,计划同居或者已经同居的朋友真的要注意未雨绸缪、提前安排了。文|尹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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