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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银行卡

 陆潇潇 2016-12-07
第五节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二)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4)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3.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对信用卡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4.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5.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1.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2.银行卡的注销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天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3.销户时,账户余额的处理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4.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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