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须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及披露时间要求

 吴敬锐 2016-12-08

来源:深圳他山咨询


案例引入


主板上市公司SDDK在2016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51,600.66元,同比下降87.27%,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解析】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因此本应在2016年10月15日前披露三季度业绩预告。

规则总结

一、各板块须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1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上一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预计出现本款第(二)项情形且净利润变动的金额较小的情况除外。

附注【1】:本情形下,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的,经深交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

(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

(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


二、各板块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一季度业绩预告

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前

报告期当年的3月31日与上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中的较早者之前

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半年度业绩预告

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

在第一季度报告中同时披露

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

三季度业绩预告

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在半年度报告中同时披露

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年度业绩预告

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在第三季度报告中同时披露

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链接:关于业绩预告修正的规则,可参阅《
各板块业绩预告修正规则总结



声明:本文言论不代表新财富观点,也不构成任何操作建议。请读者仅做参考,据此入市,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