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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晋提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与提取

 fxg3258 2016-12-08

一、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以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四、提取条件和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支出加住房面积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

3)租赁商品住房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额或者贷款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当月或者上月该笔购房贷款的余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每还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享受期间内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6)患有重大疾病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患病期间内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7)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

8)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

9)职工进城务工的

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

10)离休、退休的

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1)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2)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4)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5)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

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公积金贷款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推行个人贷款缴存期限省内异地互认。对曾经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申请贷款的须到中心个人贷款处办理。

3)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4)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5)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6)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7)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六、法律责任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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