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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税务总局调整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了!

 昵称903511 2016-12-09

法规解读:税务总局调整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了!

2016-12-08 马靖昊 财会月刊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现补充图示如下:


二、《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现补充图示如下:


三、《公告》自2016121起施行。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历史由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一次性结转抵扣

       所谓“挂账留抵税额”,是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营改增”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尚没有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可以一次性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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