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营经济的发展一直处在全国前列,但广东省工商联最近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广东私营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基于这一状况,广东省政府将2016年定义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年”,经信委、司法厅、财政厅并联合推出了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和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项目,助力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一)联合推出了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项目。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经过激烈的竞争和严格的评选,成为“中小微企业法律风险体检项目”的三个实施单位之一,获得司法救助资金,为指定地区的200家中小微企业开展风险法律体检活动。(二)广东省和各地市分别成立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和分团,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培训服务及网络和数据化法律服务。 在此背景下,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通过多年的企业实务经验,结合丰富的专业知识为中小微企业量身编纂了《中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定期向企业推送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信息,为企业的良好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共同构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财务管理、税收及其法律风险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就是与“钱’打交道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融资活动、投资活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等。 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这些与“钱”打交道的活动都会潜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
二、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分析 (一)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在我国十分盛行,但也容易引发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企业稍有不慎,其借贷行为合法性就会无从保障,甚至会坠入刑事责任的“深渊”。 1、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借贷合同常常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2、非法集资是受法律禁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避免企业向个人借款构成非法集资必须确保借贷行为不突破上述四个条件。 3、财务管理人员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操作方法: ①企业间不直接拆借,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能避免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风险。 ②企业向个人借款应把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等进行拆借;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二)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 1、财务管理最大的风险,应该是资金的安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企业的威胁最大,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则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 2、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截留款项,如销售人员利用回收货款的便利长期拖欠不入账,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直接携款潜逃,企业负责人假借支付客户好处费,发放下属秘密奖等名义,白条虚报巨额资金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等。 3、能轻易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财产和资金,一般是因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的,如企业允许业务员在催款时经手现金,业务员就可以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为侵占企业资金提供极大便利。除了制度不善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不尽职,疏于管理造成的。 (三)虚假出资及抽逃资本 1、作为财务管理重要构成部分的投资,容易涉嫌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 2、虚假出资有三种类型:货币资金未真实存入企业验资账户是典型的虚假出资,企业货币资金增资时的循环出资现象即从企业银行账户将资金打给拟出资股东,股东再用这些资金向企业出资,看似资金到账了,其实也属虚假出资;存货、机器设备、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的虚假出资,高估作价特别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高价评估最为常见,对于明显偏高的作价部分属于虚假出资,股东不与企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仅在帐务上体现存货,而不将存货实物实际入库也属于虚假出资;还有一类是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船、专利技术等虚假出资,为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变更登记到被投资企业,也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3、抽逃资本,包括抽走货币资金、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形式。 4、良好的信用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企业制度顺利、有效实施的前提。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安全,侵害了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检查是工商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惩治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更是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①《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虚开发票及偷逃税款 1、发票管理也是财务管理重要的工作内容。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才会准确,会计核算质量才有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真实完整。 2、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都需要企业加强发票的管理,企业必须依法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但是许多企业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却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最典型的发票违法行为就是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发票。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①为他人虚开: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 ②为自己虚开: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因此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往往也会为自己开具发票。 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行为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因此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 ④介绍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属于虚开发票的共犯,通过介绍,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得以连接起来,最终促成虚开发票交易行为的发生。 3、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虚开发票不仅骚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执行经济秩序,更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因此是国家重点打击对象。 虚开发票,情节较轻的,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企业是营利性法人,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但税费重,利润薄,是中国大多企业面临的生存写照。在中国,单就税收而言就达18种之多,如果在加上各种乱收费,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就微乎其微了。因此为了把利润留住,许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演变成了偷税漏税活动,逃避税款缴纳的现象十分普遍。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帐”、黑白帐;变造则是指在正规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上采用刮、擦、挖补以及化学等方法,更改或增添发票记载的有关内容,如改变填制日期、接收单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经税务机关通知办理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 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6、偷逃税款,能将利润留存企业,但也给企业埋下了安全的隐患,甚至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刑事处罚。 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五)不当分配及非法清算 投融资活动需要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甚至破产清算同样需要财务管理,不当的分配活动及非法的清算活动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1、企业作为营利性法人,其经营活动会形成利润所得,而利润所得应该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入账,不得侵占截留,但是现实中许多企业经常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有价证卷及其他资产不列入单位账簿,通过私存私放的方式给以截留,该等私存私放的资产俗称“小金库”。 2、“小金库”截留的不一定是公司的利润,“小金库”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单位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及其他营业外或不合法收入,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私自截留职工工资和营业收入、虚构营业支出、虚增经营成本套取的现金,高息存贷款的息差,违法或违规获得的收入,非法收受的回扣等。但当企业有利润所得时则更容易诱惑“小金库”的发生,是企业不当分配分润的表现形式之一。 3、“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同时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因此取缔“小金库”净化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举措。 4、不当分配更多的是指企业“非法”分配利润即不依照公司法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公司的利润所得。企业利润所得的分配程序: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首先要缴纳所得税;税后剩余部分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再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收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任何违背利润分配程序的分配均为不当分配,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就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另外,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制度当中,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逃避公司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润,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此时,应该否认公司的法人格,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的股东连带责任。 ②就公司而言,如没有利润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因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强制性规范,该等分配行为无效;公司将利润总额直接分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涉嫌偷税,将会被处罚滞纳金、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6、企业在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违法违规经营被依法撤销关闭等原因需解散并终止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中,也会发生不当分配的现象即非法清算现象。 7、非法清算主要体现为:不进行清算,企图通过逃避清算的方式来逃避公司的债务;违反公司法及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如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不通知公告企业的债务人,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提供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甚至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等。 8、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不进行清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等非法清算活动,公司及非法清算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做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造成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②《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③《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以上200000以下罚金。 基于小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众多法律风险,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的法律咨询单位,为更好地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特意打造了一个企业法律服务平台,组建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并诚意推出如下几项专业法律服务:一、中小企业特色法律顾问服务包;二、中小企业专项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三、中小企业法务托管项目;四、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尽职调查项目;五、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六、新三板企业挂牌孵化辅导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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