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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通告

 wanshangly 2016-12-09

篇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告

为确保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责令改正,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严禁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单位违反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对任意损毁、占用或者盗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开展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消防法(转载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人员密集场所通告)》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

八、人员密集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九、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依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天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篇二:人员密集场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

焊操作。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九、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篇三: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

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场所:

1) 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

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3) 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 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

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

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

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5.5.19,本条中“人员密集的

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中,5.4.6条,明确说明“菜市场”

系人员密集场所。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中,5.4.8条,提到“宴会厅”为

人员密集场所。

二、各专业常用规范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

1. 电气

1)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条文说明第10.3.3条,尽管目前电力设

备(如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等)的自身防火、防爆能力有很大的提高,但考虑到体育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所以主要变配电室应尽量离开观众主要出入口、观众席台下。在调查中也曾发现,应急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出口距观众席休息厅过近,这是十分危险的。

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50099-2011 ,第10.3.3.1条,学校建筑为人员密集场

所,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并应

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湖南湘乡市某中学的走道和楼梯间的照度没有达到标准,也未设事故照明。2009年12月7日晚,晚自习后发生重大踩踏事故,血的教训应引以为戒。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3.2条,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

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第11.3.4条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

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5)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然气锅炉

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第7.1.3条,6 演播室、剧场等人

员密集场所不应直接进行应急广播,应采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二次确认方式进行疏散广播。

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8.3.1条,8.3.1 民用建筑物内

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8)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第4.0.9条 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

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1条,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

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4.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2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

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5条,公共建筑、建筑高于大

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给排水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条文说明12.0.2 娱乐性场

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除可燃物品较多外,此类场所内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

发生在此类场所的火灾,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

现场的合成材料多,使火灾的烟气量及毒性较大;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2)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7.1.13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条文说明,7.1.13 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其灭火系统和装置主要有扩大作用面积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大空间扫描射水灭火装置、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鉴于部分系统或装置国家尚无相应的工程技术规程,系统选择应符合当地地方规范或消防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为保证人员安全,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自动消防水炮应具有射水雾化功能。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5.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且无法采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GB50016-2014 ,第8.3.5条,类似。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2.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

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2.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

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

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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