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阶段必备法律文本起草注意要点 系列之《调查问卷》与《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盈科律师 刘永斌、柴小雯 201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实践中常见将投资者划分为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投资者。在评估后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下图所示)。新规明确规定了在“特定对象调查”环节中,调查问卷与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均为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程度的重要性,故本文笔者就该文书的起草要点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谁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调查问卷 1、必备内容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格式要求 根据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其分为个人版与机构版,分别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建议参考协会的指引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3、评估结果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4、签署主体 需要投资者、募集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共同进行签字盖章。
三、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1、必备内容 A.承诺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B.承诺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C.承诺已充分了解下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承诺本投资者是符合该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2、合规注意要点 穿透计算:2016年5月版“八条底线”细则修订稿明确禁止通过设立多个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变相突破200人限制,即为了变现突破200人而设立的私募基金即使备案以后也不能豁免穿透。 禁止拆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3、签署主体 此文件只需投资者签字即可,无需机构签字盖章。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时的必备文件 除《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外,在私募基金于协会登记备案时,也是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非选择性上传文件。在投资人与机构签字盖章后,建议对其扫描后,将其扫描文件进行上传。
综上,以上调查问卷与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的起草要点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具体安排可视实际需求做相应调整。 附:范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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