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传染性因素等。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 二、 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不合理均可造成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 三、 作业环境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良气象条件、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等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相关的有害因素:如车间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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