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2) 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与风险管理
一、金融风险管理概述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创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产物。为应对货币汇率、利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对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带来的影响,企业、银行、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创新出金融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目前在金融市场上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规避和对冲风险,增加金融市场的流通性,促进国际资金的交易,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金配置等方面,并越发地展现出其作为金融创新性工具所特有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价格发现等功能。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是指经济主体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分析,选择相应的手段,以最小的成本,努力消除或减轻资金流动中不确定因素的消极影响,以达到最优目标的过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分为三个程序,它包括风险的分析、方案设计、实施和评估。
(一)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分析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分析就是认识和鉴别金融工具交易活动中各种损失的可能性,估计可能损失的程度,它是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由于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具有普遍性和损失大等特点,故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识别和分析十分重要。 (1)分析各种裸露因素。①分析哪些项目存在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受何种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影响。②分析各种资产或负债受到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影响的程度。通过对裸露因素的分析,管理者就能够决定哪些项目需要加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并根据不同的风险制订不同的管理方案,以取得最经济、最有效的结果。 (2)分析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成因。通过对风险成因的诊断,就可以分清哪些风险可以回避,哪些风险可以分散,哪些风险可以减轻。例如,贷款对象引起的信用风险可以回避,企业业绩引起的证券市场风险可以分散等,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 (3)进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衡量和预测。衡量风险的大小,确定各种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相对损失及紧迫程度,并对未来可能发生及其变化的趋势作出分析和推断,为决策提供根据。进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衡量和预测,可以通过制定模型等进行。
(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 根据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分析,确定了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目标之后,就必须考虑风险管理的对策,拟定防范方案。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对策,基本上可划分为控制对策和财务对策。所谓风险控制对策,是指管理者采取某些控制措施来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主要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等。所谓财务对策,是指管理者使用某些财务措施来处理可能发生的损失,包括风险的财务转移(如保险)和风险自留等,对不同的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对策。在选择恰当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对策时,必须确定每一种对策或组合对策的成本和其他后果,探索和拟订各种可能的方案,为了使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取得最好的效果,管理者必须根据各种风险和裸露因素的特征、经营目标、经济环境、技术手段等特点,对拟订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再综合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取最理想的方案。
(三)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实施和评估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方案确定后,必须付诸实施,实施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效果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过程中内在风险的大小,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对决策的评估也是相当重要的,通过评估,可以检测一定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收到预期的效果,也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风险管理对策,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达到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 二、常见金融衍生工具常见金融衍生工具的例子如下表:
三、金融衍生工具因素的说明
从会计处理角度讲,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以下所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变动依赖于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外币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其他变量,如果是非金融变量,则该变量与合同任意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一般将这些变量称为“标的变量”。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其他对市场因素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合同相比,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是很小的; (3)它将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一)估计金额 一项衍生工具通常具有一个估计金额,比如一个货币金额、股份数量或者一定单位的数量或体积,但是,不要求持有方或授予方初始投资或收取该估计金额。但是,也有不同情况:一项衍生工具可能要求固定支付,或者支付金额可能因未来与估计金额无关的事项而发生变动,且不是根据标的变动的某个比例变动。
(一)标的变量 根据定义,衍生工具通常具有至少一个标的变量。这些标的变量的例子包括:特定利率(如伦敦银行同业拆进利率,LIBOR);金融工具价格(如主体的股票价格);商品价格(如桶装石油的价格);外币兑换利率(如美元或英镑的即期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信用等级(如惠誉信用等级);信用指数(如“AAA”公司债券指数);以及非金融变量(如地震或高温损失指数)。 在交换特定不动产使用权的合同中,获得其特许使用权,并以该资产相关的销售或服务量为基础进行支付,不属于一项衍生工具。
(三)与合同一方具有特定关系的非金融变量 衍生工具的定义提到,非金融变量的标的,不能与合同任何一方具有特定关系。这个概念是从保险合同准则中引入的。具体是指如火灾、地震等合同某一方无法控制的标的。 如果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仅取决于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金融变量),还取决于所持有特定非金融资产的状况(非金融变量),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具有特定关系的。比如,如果用于担保的汽车担保余值,使担保方承担了该汽车物理状况的变动风险,则担保余值的变动,是与汽车所有者有特定关系的,因此不属于衍生工具。 另一个问题是,基于未来主体的收入、EBITDA等变量,是否属于非金融变量。这些变量是被明显区别于其他非金融变量的因素所驱动的,例如主体所面临的商业风险等。此外,收入、EBITDA的驱动因素是与特定业务相关的,比如业务所处的地理位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管理活动等。一般,实务中,将此类变量作为金融变量或非金融变量,作为一项会计政策选择适用,是比较适当的。但是,一旦选定,就应当一贯适用,不能随意更改。
(四)初始净投资 期权合同满足衍生工具的第二个特征,因为其初始投入少于主体获得标的金融工具需要的投资。购买一定金额的货币期权,如果初始所支付的保证金约定于获得该标的工具所需要的投资,则不满足很少初始投资的特征。此时,该期权实质上是一项待摊销的贷款。在一些交换交易的卖出期权中,要求支付价差。此类价差也不属于衍生工具的一部分。
(五)未来结算 在未来结算的特征中,结算是以现金总额还是净额结算,是没有区别的。例如,在利率互换中,双方最终以各自的现金总额还是抵消后的净额结算,实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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