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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竟然帮当事人伪造证据,终被法院罚款六万

 gzdoujj 2016-12-12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石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  张玉辉  刘强


律师胆大伪造证据,法院处罚不留情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伪造证据行为作出重罚

                             

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伪造证据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谭某、代理人颜某(原告丈夫)作出处罚,对律师谭某罚款60000元、对颜某罚款10000元,并就谭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中一份证据《催告对账函》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系伪造并申请鉴定,法庭予以准许。因该证据上被告签名与原告提供的另一份材料《承诺书》上的签名完全一致,且该签名明显不是用笔所书写,该证据上加盖的被告公司印章则与其他证据上被告公司印章明显不同,案件承办法官遂多次找原告代理人谈话、调查,最终原告代理人迫于事实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一事。


原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规避该案诉讼时效的问题,经谭某提议并亲自实施,从另一份证据材料上通过扫描提取了对方签名,并在雕章摊贩处雕刻了一枚被告公司公章而伪造了该份《催告对账函》。法院认为,谭某、颜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伪造证据并提交该伪造证据,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案件审理,其中,谭某系执业律师,其主动提议并亲自负责实施伪造行为,情节严重,颜某在谭某提议伪造证据的情况下,提供证据《承诺书》交由谭以提取签名用于伪造证据,情节较轻,故石峰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现颜某已主动缴纳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一个有态度的法院人公号

法眼观察

ID:fygc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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