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公民人身自由案例
2016-12-12 | 阅:  转:  |  分享 
  
公民人身自由案例案情2002年6月7日下午2时30分许,徐艳青几人正在一家绣花厂的工厂的二楼工作间工作,工厂保卫处的一名负责人带着十几个人
突然闯进工作间,二话没说就将电话线扯断,并将电话机拿走。楼下正在开会的另外几名女工得知消息后立即赶来,但也被一起关了起来,门被反锁
上。过了一会儿,几名女工砸玻璃,想从二楼窗户用绳索脱身,这时门被突然撞开,保安把正在爬窗户准备跳下的女工拽了回来。整个过程持续了一
个多小时,有几人还受了轻伤。当天,外边正下着雨,气温也突然降至十几摄氏度,但原告还穿着薄薄的裙子,冻得瑟瑟发抖。据女工称,造成事件
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女工的老板与该光学仪器厂联营合同纠纷引起的,双方就中途变更厂址发生纠纷。想变更厂址的一方欲将工人赶走,工人不同意,
于是她们就成了双方纠纷的受害者。同年7月18日,10名女工来到崇文区法院,愤而起诉北京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要求该公
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每人600元。这就是“北京10女工诉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案”。问题该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徐艳青
等10人的人身自由权?应当如何保障宪法上的人身自由权?参考结论及法律、法理精析一、人身自由的含义公民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
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
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一般认为具有天赋性、普遍性、专
属性、个体性和非财产性特征。自然法学家把人权称为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人权是自然生成的,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等都是具有天赋性的权利,
它与神权不同。天赋人权把人的权利归之于自然赋予,是人与生俱来并不可剥夺的。即使是国家与政府,也不能限制与剥夺。法律中的规定对这些权
利的保障是必要的,但它不能决定这些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纯粹的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它们是由国家给予的权利,因此国家也可以剥夺
它们。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天赋权利,在本质上是先于法定权利而存在的,法定权利只不过是对天赋权利的认可而已。公民的
人身自由具有非财产性是指其本身不具有财产内容,即这一权利保护的不是直接的财产性的内容,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剥夺,不必然导致公民财产利
益的直接损失。二、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行为人非法实施限制、剥夺或妨碍他人的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从而限制、
剥夺或妨碍了他人的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有:非法限制行动自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拘禁行为,本案中北京某光
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就是实施的一种非法拘禁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此种行为必定以一定时间、空间内限制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因
此无法律依据地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是侵害公民身体自由权的侵权行为。非法妨碍他人的通行自由,通行自由是人身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通
行受阻,自然身体行动就无自由可言。侵害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指行为人非法实施欺骗、愚弄、胁迫、骚扰等行为,从而妨碍了他人的意思决定自
由和精神安宁的权利。三、人身自由的宪法保障与限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最早出现了自由民和贵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1628年
英国的《权利请愿书》将人身自由赋予所有臣民。其后,各国宪法和法律都有保护人身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人身自由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因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符合公民基本人权限制的一般原理
。主要包括:其一,必须有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即人身自由应成为立法的“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对此事项的立法权不能授权给国务院行使。该法64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项的立法权也不能授予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只有在维护某种公共利益时,才能以法律限制。从一般意义上讲,只有在行为
人因自己主观过错而作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实施限制,处以行政的、司法的、刑事的等种类的限制。其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实施必须基于正当的法律程序,即必须由有权机关来实施,并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司法机关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献花(0)
+1
(本文系lijunyi3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