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么? 答案比你想象的复杂。 首先,我们先讲讲劳动者一头。试用期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么? 答案是:提前3天通知即可。 有人说,三天还不够!但这已经是《劳动合同法》的功绩了!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在试用期里如果想离开,那就是挥一挥衣袖的事情。上午来报道,中午吃个食堂,觉得不对胃口,下午就可以闪人了。现在,至少还可以有三天的时间,完成一些必要的交接。请不要问如果劳动者拒绝交接怎么办?这不是这个流言里要分析的问题。 对于劳动者而言,法律的要求就是提前通知。理由?并不重要。你可以嫌公司提供的食堂不对胃口,你可以嫌办公桌的尺寸不符合自己的身形,你可以嫌主管领导不够阿加西。反正只要觉得不爽就可以离开。但对于用人单位,就不是这样了。 【流言三】 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补偿义务 《劳动合同法》39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怕说的不够清楚,在21条还补了一句:“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个条款的立法水平我们就不吐槽了。但有两点是明确的: 1、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要证明其符合《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试用期内独有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2、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注意,此处没有用人单位提前3天通知的预告要求) 所以,流言的答案是: 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要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什么鬼?没有解释!居然真的没有解释!!在任何法律渊源里,都找不到解释!这种连辞海都不会收录的单词,作为一个那么重要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能不能解释一下?如果一定要我提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问题(我应该还没这个资格),我就希望能多做一些名词解释。谢谢!
好了,讲正经的。录用条件的确认有四次机会: 一般而言,招聘广告中总会刊登一些关于岗位任职条件的基本描述。所以可以看作是录用条件的构成。一个劳动者,连招聘广告上的要求都达不到,谈何符合录用条件。但招聘广告往往都是些原则性的描述,什么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团结协作…… 拿着这些辞藻想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官一般也只好报以蜜汁微笑了。 JD一般会对具体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做具体的描述,一般会运用SMART的原则。(不知道SMART的请自行百度),在此处会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对于就解聘行为负有完全的举证压力的用人单位来说,这是个很重要的证据。请让员工签字,并返还你一份。不要发邮件!这个问题我们会开篇讲。什么?没有JD?额...... 基本上,成建制的公司都会有一系列的入职手续。请把这个手续要求写在发给员工录取通知(OFFER)上。一般来说,有这么几项: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 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或用人单位不限制范围之内的。 这个,请一定要有,随便什么形式,真的。一般来说,专业人士都会建议,这个考核要尽量客观。但笔者也曾经经历过光凭上级主管的评语就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案例。虽然比较极端,但至少给了裁判机构一个能够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进行录用条件评价的手段。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请告诉他,我们会有考核,考核形式是什么样,考核结果会是什么样的,让劳动者确认。如果他接受这样的形式,裁判机构一般是不会去趟这个浑水的。 最后提醒一下,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请在试用期终结前完成所有考核,并完成告知员工的手续。过时作废。 【'劳动法'流言粉碎机】系列回顾: 【'劳动法'流言粉碎机】系列之一: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没有提前通知,就要给'代通金'? 【'劳动法'流言粉碎机】系列之二:面试时应当如实作答用人单位提出的所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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