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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法特征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

 清林福苑 2016-12-12

人的步法特征,是步法检验和追踪技术的主要依据。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客观性、连续性、稳定性和特定性等方面。

  客观性,就是遗留足迹的必然性。“触物留痕,行必留踪。”人在行走过程中,不留痕迹是不可能的,只是有的痕迹明显,有的不很明显。2002年12月29日,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一单位发生一起盗窃案,刑事技术人员根据现场足迹分析为三人作案。作案时三人将所穿鞋全部用麻丝袋子剪成片包上,并用袋线捆上,因为来回多次搬运所盗之物,袋线个别部位已磨断。通过现场遗留足迹分析:三人均为男性,其中一人36岁左右,身高1.68米左右,体态稍胖;另一人32岁左右,身高1.75米左右,体态中等;第三个人特征比较明显,步长为76cm,步宽为宽步,左步角16°,右步角为21°,步态特征是外擦内抠中外八字步,行走时身体左右微晃动,分析此人年龄在36岁左右,身高1.73米左右,体态中等。分析出的三人的体态特征,与该单位所提供的三个作案嫌疑人的体态特征基本吻合。侦查人员果断出击,将其中一人李某抓获,技术人员让李来回走了几步后,确认此人就是那个特征比较明显的作案人。

  人走路,是两脚连续不断地向前运行,所以遗留的足迹具有连续性。犯罪足迹形成的足迹线,反映了作案人来去路线和活动过程。只要按照足迹形成的规律,及时追踪,就可以抓获犯罪嫌疑人。2003年1月6日,吉林省长岭县三团乡六十八村沙窑子屯王海英家发生一起盗窃案,技术人员在中心现场发现一枚自制纳底鞋印,在外围现场又发现了一枚胶底鞋印,外围现场已遭破坏,无法分析穿胶底鞋者的特征。技术人员对纳底鞋印进行了仔细分析:鞋长25cm,普通步长66cm,为外八字分离步,步态特征为后压前控大罗圈腿,行走时身体左右晃动,分析此人年龄在32岁左右,身高1.63米左右。随后,当地警方利用跳跃法追踪至嫌疑人家,该嫌疑人32岁,身高1.64米,大罗圈腿,与现场分析完全相符。

  步法特征的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走路习惯,另一方面是反映走路习惯的痕迹。一般情况下,几年内无大变化。同时,步法特征痕迹的稳定性与痕迹形成时作用力的大小、地面软硬程度等直接相关。稳定性强的足迹在一般情况下保持时间较长,稳定性弱的足迹保持时间相对较短,因此案发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以便于追踪。

  由于受个人先天性生理条件和后天生长发育、职业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都会形成特定的行走习惯。2002年12月,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山镇永和村三社马振林家被盗绵羊48只,作案人打昏了一个目击证人。在中心现场已遭破坏的情况下,技术人员利用作案人在装羊时留下的足迹及步法特征进行了分析:作案人数为四人左右,其中一人穿黄胶鞋,鞋长26cm,普通步长73cm,步宽为拼搭步,行走时身体前探,左右晃动,习惯低头走路。结合以上特征,分析此人微驼背,年龄46岁左右,身高1.68米左右,体态稍胖。与目击证人所反映的嫌疑人形体特征基本相符。

  作者:董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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